此前,发改委曾经向包括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等多个医药行业协会就价格放开征求意见,在几大行业协会意见反馈中,不少行业协会建议,在配套措施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暂缓药价全面放开。现在药价改革方案迟迟未出,可能是受此影响。
药品价格监测办法变化不大
虽然药价放开未能如期而至,但是,从近期的改革措施来看,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价格放开后的价格监控措施正在密集准备和摸索中:
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
1,医保基金支付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福建三明、重庆和浙江绍兴等三地开展的医保支付试点,可算是开医保试点之风。
2、专利药品(包括医保目录外专利药品)、独家生产的中成药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建立多方参与价格谈判形成机制。12月7日,赛柏蓝独家报道,卫计委筹谋成立由国家医改办牵头,包括卫计委、发改委等多个部门在内的国家谈判委员会,针对正是上述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
在取消价格后,发改委还表示要加强价格监测措施,其中提到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即专利药品(包括医保目录外专利药品)、独家生产的中成药)出厂(口岸)价、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价格变动频繁或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对价格违法和垄断行为,严肃查处。
据药招信息网披露,近日,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日前就全国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形成了讨论稿,这是自2000年印发了《药品价格监测办法》(计价格(2000)2185号)后首次形成讨论稿。
对比药招信息网披露的讨论稿和此前印发的药价监测办法,赛柏蓝发现,在具体的价格监测方法和要求上,讨论稿和此前监测办法并无本质的区别。
例如,在全国药品价格监测系统的定点单位。都要求各省要选取不少于2家批发企业、6家零售药店、6家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单位。
在报送的价格上,要求定点单位要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经营的所有药品的实际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
征求意见意见稿中,更为细化且有针对性,要求定点单位上报实际的购进价格、实际批发价格和实际的零售价格。在监控的环节中加入了批发价格这一环,对价格监控更为细致缜密。
非医保药品价格干预现真空
华中科技大学医药卫生管理学院药品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昊对赛柏蓝表示,对药品价格监测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药品价格在取消政府定价之后出现不合理上涨。发改委对药品价格管理的思路是逐步从直接价格管制转向间接规制,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是一种积极和理性的改革思路。
他还表示,价格监控能够及时掌握药品零售价格的变动,给企业涨价加了一个无形的约束。此前,福建率先提出了药价监控机制,当时的背景是低价药政策实施,防止部分药品非理性提价,但这更多是一种警示机制,提示虽然政府定价放开了,但政府并没有放弃管制的权力。如果药品价格需要干预,政府仍有干预的选择。
但是,药品价格监测最终能够起到什么作用,取决于价格监测的政策目标。价格监测的最终目的应该落实到零售价,防止部分药品价格的非合理上涨,特别是缺乏竞争的独家产品和短缺产品。如果药价出现不合理波动,政府仍会有干预措施。但我们需要注意到,由于医院市场占据80%,形成最后价格的主要机制仍是招标或集采。
鉴于处方药市场是医保非医保二元割裂,在以医保为主体的医院用药市场有招标制约,但非医保药品的价格干预会出现真空。这部分药品对医保用药的替代,正是医院、医生规避药品价格管制的主要方式,也是形成看病贵的重要成因,不应忽略。
当然,药价改革总体思路是减少行政干预,通过间接干预方式合理控制药价,所以,即使监控流通涉及的进货价,批发价,其目的也仅在于规范药品流通环节,加强过程管理,着力消除药品价格虚高的流通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