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视的诊断标准:
本标准为1986年6月全国儿童弱视斜视防治学组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凡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以功能因素为主所引起的远视力低于0.9,且不能矫正者,均列为弱视。
1、弱视按程度分类
1)轻度弱视——视力为0.8~0.6
2)中度弱视——视力为0.5~0.2
3)重度弱视——视力为≤0.1
2、弱视按性质分类
1)斜视性弱视
2)屈光参差性弱视(两眼屈光度相差球镜≥1.5D,柱镜≥1.0D
3)屈光不正性弱视
4)形觉剥夺性弱视
5)其他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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