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5岁小孩在玩耍过程中发生意外——一名小孩用刀片将另一名小孩的右眼划伤,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受伤小孩的家长将幼儿园及另一名孩子告上法庭。近日,常州法院依法判决幼儿园及被告家长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年仅5岁的苏某日前在父母的代理下,到法院起诉,状告庄红萍开办的欣星童乐园和在该幼儿园的5岁同学马某,要求对其造成的人身损害作出赔偿。
苏某的父母告诉记者,2005年9月3日16时40分左右,儿子和同学马某在欣星童乐园等着父母来接,二人在玩耍过程中发生意外——儿子的右眼被马某用刀片划伤。当时幼儿园无一保育员,直到他们到幼儿园接儿子回家时才发现儿子伤势严重。在多次催促下,欣星童乐园的庄红萍才将儿子送到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诉讼中,应原告苏某的申请,法院委托法医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法医鉴定,确定为九级伤残。
对于苏某父母的说法,被告庄红萍觉得理由不能成立:她在得知情况后积极救助,并已支付了医药费;该案的侵权人是苏某的同学马某,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且该事件纯属意外,所以她只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未成人马某及父母则辩称: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伤害的因果关系,所以对责任承担无法认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