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苏某和马某均为在被告庄红萍无证开办的欣星童乐园学习生活的学龄前儿童,事发当天,苏某与马某在教室里玩耍时,右眼被马某用刀片划伤,苏某先后在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广化医院进行了数次门诊、住院治疗,其伤情被确诊为右角(膜)巩膜穿通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期间支出住院治疗费用3225.10元。
法院还查明,在此过程中,被告庄红萍不在教室里,教室里也无其他保育员在场看护。伤害发生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苏所平曾向公安机关报警。由于被告庄红萍在原告遭受伤害后仅支付了4000元,被告马芬苗仅向原告支付了800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幼儿园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责令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案中,原告的伤情是由被告马某的行为造成的,而由于马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庄红萍非法开办幼儿园,其在保育上又存在明显的失职,即在原告遭受伤害时无保育员在场,庄红萍本人也不在伤害事故发生的现场,导致不能发现伤害事故苗头和及时制止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案由庄红萍和马某的法定代理人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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