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视眼镜处方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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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ophol.com 2007/11/23 8:49:05 中华眼科在线 |
为近视眼配镜时,要特别注意学龄儿童、青少年或从事近距离工作者,由于持久视近,睫状肌持续收缩,致使调节紧张直至调节痉挛,因而出现近视力下降,即所谓假性近视。假性近视者绝对不可配用近视眼镜,而应采取其它治疗方法。不过在真性近视患者中,有些高度近视病例也有调节痉挛存在。如不能确诊,即需用药物使调节消失后再行检影验光,以求得其真实屈光度。
近视眼配戴矫正眼镜不仅可以增进视力,而且可以使不平衡的调节和辐辏关系趋于平衡,减少视疲劳。近视眼的眼镜处方原则是远视力达最佳视力时所用最低度的负镜片作为配镜镜片度数。近视散光一般不减,高度近视散光酌减1/4—1/3。但具体配镜时,还要根据患者年龄、职业、视力、视疲劳症状、眼肌平衡力量等因素综合分析和考虑。
1.轻度、中度近视眼
(1)青少年
由于青少年调节力强,应散瞳检影或采用雾视法,以排除假性、近视。如检影验光结果为一1.00DS以下,其远视力一般在O.8以上,则不必配镜。如果验光结果高于一1.OODs,但低于一6.00Ds的轻、中度近视,则应配镜。青少年近视的矫正镜度以上述配镜原则在视力达到1.0时的最低度负镜为准。无沦视远视近均戴用为宜。因戴镜可提高远视力,视近时能避免将书本过分移近造成辐辏增加,使近视程度增加。
(2)成年人
轻度和中度近视其配镜度数可依症状酌减,切忌过矫。如配戴矫正眼镜后阅读感到不适,可在视近时不戴,只在看远时戴用。40岁以上成年患者因调节力减少,近距离工作时常不再戴用。
2.高度近视眼
原则上是12岁以下者全矫,12岁以上者可适当减轻镜片度数,使之逐渐适应;45岁以上者低矫。
有些高度近视患儿,虽按其屈光程度配戴了合适的矫正眼镜,但视力仍未提高,或提高很少。这是因为患屈光不正性弱视,应坚持戴全矫眼镜。长期戴镜后,视力可逐渐提高。为避免屈光不正性弱视的发生,12岁以下高度近视眼镜应全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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