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如无症状,可不戴镜或戴部份矫正度数。
儿童:可给以能耐受较足的度数,进行弱视治疗。
减少度数方法:以每1.00D减少0.25D计算或减少总度数的1/3为基础适当增减。
以双眼视力达到或接近矫正视力为准,若一次不能接受全部度数,而又需要,可分别给以远用,近用二付眼镜,交替使用。
3)斜视 A、内斜视-应全部矫正,初次戴镜可略减低度数。以能耐受为限。
B、外斜视-应戴部份度数。以矫正视力最佳而度数降低为原则。
3.00D以下者可不配镜
3.00D以上或弱视者应戴镜
C、已戴过眼镜-内斜不应少于原镜度数。外斜不应高于原镜度数。(除外屈光度数变化较小)
2、近视眼
1)低度数:(1-3D)
儿童-1.5D以下可全部矫正。间断配戴(避免看近时增加调节力,造成度数加深。1.5D以上可略减少度数,以不影响视力为原则)
成人-初戴镜,略减低度数(1)舒服(2)看近好些。戴过眼镜可给全度数,参考原镜。
2)中、高度数:(3D以上)
A、一般减低度数不应过多,不然视力下降过多。看情况而定5-6D可减少0.25-0.50D,6D以上减少0.50-0.75D,不超过1.00D。(不能接受者除外)
B、已戴过眼镜者适当调整增、减。
C、成人不能接受时(10.00D以上),可配二付眼镜远用、近用。
D、中高度近视眼戴镜后应注意近视力是否正常。
3)斜视:
A、外斜应戴全部。以能耐受为限。
B、内斜视略减低度数,以不影响远视力为原则。
3、散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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