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散光度数在原则上应全部矫正。使进入眼内的光线由焦线变成焦点。
2)高度散光如不能耐受或视物变形,应适当降低度数。
3)不规则散光,轴位、度数有改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不能提高视力时可不配。
4、混合散光
混合散光,不论内斜或外斜应全部矫正。度数高又不易全部接受时应调整度数。
(1)减低球镜(2)减少柱镜(3)球镜、柱镜同时减少。
5、屈光参差
一般指两眼差2.5D以上(像差5%)。有三种情况:
1)有双眼视力-多见于低度差,也有6D以上者,双眼矫正视力相等或接近考虑配镜。
A、儿童-尽可能戴全部矫正度数或减少以能接受为准。(为使视力发育正常)
B、成人-若戴镜双眼视力相接近,可配镜,将高度数一侧度数略减。
若不能接受或有异常感觉,则不考虑配镜或配双眼度数相近或相等。
2)交替视力-多见于一眼远视,另一眼近视眼,某一时间用右眼,另一时间用左眼看物。
A、一般近视眼度数给足或略减。远视度数若低且视力好可不给度数。
B、若两侧度数均较高,可二侧同时减度数。要考虑视力。
C、若不能接受,减少度数过多形成单眼视力,只有放弃一眼视力。
3)单眼视力-一眼度数很高,视力很差,形成弱视,废用,且矫正视力增进不多或不增。
A、儿童-尽可能戴全部矫正度数或略减少。视力不好应治疗,使视力逐渐提高,不可轻易放弃。
B、成人-一般不考虑配镜,仅给两眼相同度数。
来自:互联网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