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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刑案增多 法律不利解决

http://www.cnophol.com 2007-10-10 15:32:38 中华眼科在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包括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和调解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黄峻认为,这一现行处置医疗纠纷的条例出发点很好,但在解决医疗纠纷具体问题时,因为医患双方有着明显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很难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良好的愿望不但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越来越变味,医患冲突越来越直接,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影响正常的医疗环境。而因为有医患协商解决纠纷这一条例,又造成公安、司法机构介入困难,医患矛盾为此愈演愈烈。
对策之一
专门立法并体现医疗行为特殊性
  “现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逐渐被架空的趋势,说明它已经不能适应司法审判的需要了。”业内人士指出。
  许多专家认为,医疗行为具有特殊性,法律应当有体现其特殊性的规范。这种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医疗机构必须用极少的医疗资源承担全社会人的健康保障,没有选择患者的权利,同时承担了大量的社会公益性义务。
从公平性说,法律规定应当体现其特殊性。
  医疗行为具有复杂性、不可预见性、不可控制性和高风险性,法律不能将医疗技术的高风险转嫁给医疗机构承担,在医疗损害赔偿上应当考虑患者自身体质因素的特殊性。
  医疗过错是基于过失行为产生,不具有主观故意,不能等同于一般人身损害,医疗纠纷的赔偿应当适用特殊的赔偿标准,这样才能体现法律对医学发展和医疗特殊行业的政策,才符合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记者了解到,受卫生部委托,中国医院协会已成立了《关于〈实施医疗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课题组。课题组提出的《医疗争议处理法(草案建议稿)》已经形成。
    草案建议稿的立法前提是基于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医疗技术水平的局限性、医疗后果的不确定性、患者个体的差异性等客观因素。
  据介绍,草案建议稿剔除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医疗争议的处置、医疗过错鉴定、医疗损害赔偿。其中具体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对于病历的权利,以及患者如实告知、配合治疗和交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草案建议稿拟将医疗事故鉴定调整为医疗过错鉴定,将医疗过错界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对医疗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草案建议稿也作了具体规定,拟从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上,确定医疗损害赔偿的数额。
赔偿的数额将大幅超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数额,其中将可能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对策之二
    成立第三方主导民间仲裁机构
    黄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医疗事故纠纷的仲裁制度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如在美国发生医疗事故,病人可以向“庭外私了”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进行诉讼。这些机构包括监察员组织、病人代表组织和仲裁组织,他们都是由具有医学、法学、公共卫生管理知识的人员组成。
    通过专业组织采用“庭外私了”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可以节省高昂的诉讼费,节省久拖不决的诉讼时间和医疗开支。
  黄峻告诉记者,我国应该成立一个由第三方主导的民间仲裁机构,解决一般医患纠纷。这个机构可以由医院协会或医学会、工会等组织组成,可以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一般医患纠纷可以直接由该机构在听取医患双方充分陈述后进行仲裁,避免医患双方受矛盾和利益的牵扯而直接产生冲突,从而理性客观公正快速地解决问题。
    对于黄峻的这一建议,许多专业人士认为值得推行。
    “发生医疗纠纷后,病人是很难听得进医生的解释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与医患双方都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方出面调解会好得多。”
    据南京市医院协会会长何忠正透露,该协会正在酝酿建立第三方调解组织。“我们的想法是,这个参与调解的第三方还不能向患方收钱。
    否则会加重患方的负担,只有调解完毕后,如果是医院有责任,就由医院负责调解费用,否则不需要交费。”他说。
对策之三
    加强行政整治和行业自律
  针对医疗纠纷出现的新动向,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公开表态,“医闹”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卫生部将与公安等部门就加强医院的秩序做进一步的沟通。
  记者了解到,各地已陆续采取了一些措施。黑龙江省医疗卫生和公安部门从今年开始联手,重点治理12种“医闹”行为。
  这12种行为包括:在医疗机构内摆设灵堂;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财物;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冲击或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围堵医疗机构大门和诊疗场所;陈尸要挟或抬尸游街闹事;抢夺和偷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无理占据病床拒不出院;胁迫医务人员索要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医院管理研究所所长王华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医患关系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的严峻形势下,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真正做到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规范自身行为,以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发生。
    发生医疗纠纷后,则应积极予以应对和处理,促使医疗纠纷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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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原创)(责编:xhh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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