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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 想要私了不容易

http://www.cnophol.com 2007-11-13 11:34:15 中华眼科在线

       有人统计我国的医患纠纷90%以上是通过“私了”的方式解决的。采取这种方式既有传统观念的影响;也不能排除一些行政管理人员为政绩而有意将矛盾弱化;此外,还有个别医院的个别人为了一己之私而康国家之慨。

    私了,在法律上称为“和解”,即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过去,出现了医患纠纷,医院与患者或其家属通过协商,最后达成了某种协议,写一个“协议书”,纠纷就“私了”了。而从2002年9月1日起,这种“私了”的方式已经变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院要在“私了”后的7日内,将私了的情况及协议书上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审核并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通常在人们的观念中,签署了“协议书”,矛盾就“私了”了。但在现实中,却常有“私了”后患方以协议书为某种依据去起诉医院的事件,而这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只是由于医院在协议书上对一些医疗行为不当已经自认,而使医院在法院审理中处于被动。耐人寻味的是,私了后只有患方再告医院者,却未见医院告患方者。

    医院在医疗过程中若不存在差错或根本就没有医疗事故,医院就不应该进行协商解决,也就不存在认定医疗事故的原因、事故等级及赔偿责任,以防受人以柄。法院从来没有剥夺医院起诉的权利。

    “私了”真的可以公正、公平地解决医疗纠纷吗?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实施后,“私了”还适用吗?在“私了”医患纠纷时应注意哪些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志华律师。

    陈律师:医疗纠纷不仅是当前社会上热门而沉重的话题,同时也是民事案件赔偿案件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目前,在医务界一些人士的观念中,医疗纠纷的解决仍然以行政手段为主,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但在患者及其家属的观念中,摆脱医疗纠纷行政处理的束缚,采用民事诉讼法律手段来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已渐成趋势。这种理念上的差异,导致了行为上的冲突,在现实中易造成矛盾激化。这促使人们对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进行反思。

    《条例》中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与过去有何区别?

     陈律师: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第46条规定,目前我国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即通常所说的“私了”,法律术语叫“和解”,是指医患双方通过谈判、协商与妥协就有关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其最终表现方式是“协议书”或“和解协议书”。在现实中,大部分医疗纠纷是通过这种方式得到解决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条例》同时还规定,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条例》第43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后,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这就是说,即使是“私了”,也必须上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目的是:首先,从宏观管理角度出发,政府需要掌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情况;其次,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审查协商解决得是否合适,以防医院资产因人为因素流失,损害国家利益;最后,管理部门将依此对医院进行处罚。私了,“私”不了。

     协商解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陈律师:协商解决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民事主体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等争议,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这就是说,即使是“私了”,也不能随意处之,也必须遵循一些法律基本原则,包括:

     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规避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指协商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协商解决方式。这条说来容易,做起来难。在现实中,常常出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部门以“稳定”、“顾全大局”或其他目的进行行政干预,迫使医院或医师与病人“私了”。

     此外,自愿原则还体现在协商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否则达成的和解协议将被认定无效。而协商中是否公平、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不是协商双方自己认定就可以了,而是要由法院来决定。患者一方亦经常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在医患双方“私了”后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要求高额的赔偿。对于这一点,医院一方应加以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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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眼科医生网)(责编:xhh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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