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李先生认为使用了医生推荐滴眼液而导致自己失明,为此他将医院、医生和药品生产厂家告到法庭。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李先生诉称,2006年12月25日,原告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处治疗左角膜白斑。2007年1月17日,田医生为原告做角膜移植手术,并于术后带华北制药集团新药研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医药代表为原告推销“环孢素滴眼液”,原告遂购买两支“环孢素滴眼液”,使用后,原告出现眼睛红肿、流泪现象,直至失明。
后原告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经执法部门对“环孢素滴眼液”调查核实发现该眼液为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依法应按假药论处。现原告李先生将田医生、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及华北制药集团新药研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医疗费用共计18956.59元。
目前,此案现正在审理当中。
来源:中国眼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