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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在举证问题上引发的三大误解

http://www.cnophol.com 2007-12-4 16:24:54 中华眼科在线

       一般侵权案件,受害人有义务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但在医疗纠纷案中,因患者处于劣势。所以,法律作出特殊规定,由医院举证证明不存在医疗过错,如果不能证明就可能败诉。这本为了保护患者权利,但不少患者却因此陷入误区,甚至丧失权利,而一些医院在举证问题上也存在不足。

  患者误解一
  患者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案件虽由医院证明自己无过错,但并不是所有举证责任都由医院承担。患者需要举证证明与医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了伤害,伤害到何种程度等问题。
  真实案例:经鉴定,某医院在医疗行为上确实存有过失,但因患者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损失的确切范围和损失额,法院无法确定医院赔偿数额,最终没有支持患者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患者误解二
  所有病历资料都由医院提供
  医院负责提供的病历材料包括: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住院志、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虽然医院提供了大部分病历资料,但并不是说患者就完全免除举证责任。根据目前通行的诊疗常规,门诊病历手册是由患者保存,应由患者提供。
  真实案例:某患者在诉讼中提供了门诊病历手册,与医院提供的病历不能互相印证,因医院病历有涂改痕迹,最终,法院认定门诊病历手册的记录真实。如果患者不提供门诊病历手册,医院的病历资料就成了惟一,极可能损害患者利益。
  医院误解
  提供病历资料就完成举证医疗纠纷中,不仅患者存在举证责任方面的误区,医院也有。很多医院认为,只要向法院提供了病人的病历资料就完成了举证。
  由于医疗行业的高度专业性,医疗机构向法院提交病历资料只履行了部分举证责任。医院为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应该主动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当然,作为患者,主张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有过错,也应积极申请鉴定。


 

(来源:北京法院网)(责编:xhh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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