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机构维权的内容 具体说,医疗维权应当是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以下权利:
(一)获知病情权 作为一名执业医师,为诊断和治疗患者的疾病,首先要询问患者的病因、病史。而患者一方一般不得拒绝医师的提问,必须全面、正确地把真实的病情告诉医师。《执业医师法》第21条就明确规定了医师有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的权利。 另外,医师的获知病情权还应包括有权获悉患者与疾病有关的“隐私”。医师在这里的获悉“隐私”行为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二)诊疗方案决定权 医师医疗技术上的独占性优势决定了在诊疗活动中医师对诊断、治疗方案的决定权。国务院《执业医师法》第21条在规定医师的权利时就指出,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它在法律上保障了由执业医师来决定医疗方案的选择。
医师拥有诊疗方案的决定权,并不完全排斥患者对自身利益的自主意思表示,而只是在一些特别的情况下才征求患者或其家属的意见。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诊疗方案决定权还表现为医师有权为患者提供医学意见或医学建议、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等行为上。
(三)处方权 所谓处方权,就是医师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来具体选用哪种处方类药物(当然也包括某些非处方药物OTC),药店或药房只有在拥有相应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的医嘱下才能调剂处方药,医师的这种权利就是处方权。医师在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后,必须要在所执业的医疗机构进行处方权登记(个体开业者要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能取得处方权。执业医师只能在其执业的范围内进行执业处方活动,除非是抢救危重病人或科室轮转学习等特殊情况,否则就是滥用处方权。滥用或超越处方权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执业医师对自己的过失行为不能得到豁免,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方权是执业医师的独占权。医疗单位授予某一医师处方权是一种很庄重的形式,同样,取消医师的处方权也是非常严厉的处分。
(四)取得受益权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执业医师法》第21条第1款第6项也规定,医师有权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业医师的行医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脑力劳动,有权取得与此种劳动相对应的劳动报酬。然而,我国执业医师的工资现状与其所承担的职业风险显然是不成比例的。 行医权中的这种受益权还表现在医师在非工作岗位上只要行使了行医权就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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