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疗维权与医疗告知的关系
(一)行医权的行使必须以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医权是国家授予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取得后属于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但行医权的行使必须以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医方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其法律规定的义务,包括依法设立医疗机构并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之下行医;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的取得也必须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手续。 其次,医疗机构在具体行医过程中,要按照国家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来执行。根据《执业医师法》第26条的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也有类似规定。显然告知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在行使行医权时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 行医权是法律赋予医务人员的一项具有很强专业性的权利,与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关系极大。同时,这项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又带有很强的风险性,因此,需从制度上、程序上约束该权利,避免医务人员滥用权利或者不适当行使权利,从而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另外,医方的权利就是患者的义务,患者的权利就是医方的义务。因此,要切实保障患者的就诊权,也必须强调医方的义务,医疗义务的履行是保证患者权利的重要措施。
(二)医疗维权与告知义务的履行 医疗维权与医疗告知义务不是简单的等号关系,医疗告知是医疗维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前提是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行为没有过错的衡量标准是医疗行为符合国家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操作规程,具体地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行医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医疗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即是医疗机构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核准设立的,是合法的医疗主体。其聘用的医务人员依据《执业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规定注册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只有这样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才具备合法的行医权主体资格。 2.医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医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医疗主体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内行医。二是医疗主体的具体医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包括采用的诊疗方法、诊疗技术、诊断标准和治疗原则,也包括医疗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诊疗制度。 3.切实履行法定的医疗义务 《执业医师法》第22条到第29条规定的有关内容都是执业医师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概括起来医疗义务有以下几种: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亲自诊查和诊疗行为与核准的诊疗范围相一致。 (7)对急危患者不得拒绝诊治。 (8)使用国家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剂和医疗器械;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药品 (9)不得索取、非法收受患者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0)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11)发现传染病疫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应当报告。 (12)医疗告知和保证患者实施知情同意权的义务。
应当说,医疗维权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具体医疗过程中符合上述3个方面的规定,只有医疗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医疗机构注重履行法定义务,才能够从根本上达到医疗维权的目的。而医疗告知是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医疗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行使行医权的过程中,必须要履行的义务。因此,保证患者知情同意权得到真正的实施,也是医疗维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上一页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