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过案例看举证责任倒置
案例一、罗某诉枝江市某医院案
2001年4月19日患儿罗某的母亲因孕37周腹痛到枝江市某医院待产,交完1000元住院费后,因认识医院的熟人又自行退费,在没有住院手续的情况下在该院分娩顺产产下一女婴。
由于没有住院手续故该女婴没有任何分娩记录。
出生10天后因黄疸持续不退再入该院,间接胆红素高达335.1mg/dl,入院时陈述分娩时情形为:顺产(未陈述窒息)。
患儿二月起因哭闹不安、尖叫、四肢硬到三峡医学院附属医院做CT示:先天性大脑发育不良。
患儿10个月到北京儿童医院求医,陈述的病史为:出生时窒息,没有提供 黄疸病史。在北京儿童医院经磁共振检查临床诊断为:脑瘫。
2002年9月12日患儿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一百四十多万元。
2004年9月7日湖北宜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原告的脑瘫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举证证明其无过错,故只能推定被告医疗行为与原告的脑瘫存在因果关系,且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六十五万余元。
案例二、刘晷玺诉南阳市中心医院案
患儿刘晷玺2000年3月1日出生,2001年10月21日因呕吐到南阳市中心医院求医,诊断为胃炎,大夫给药中有庆大霉素4万单位每日两次口服,患儿共服5次药。 2002年3月患儿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医院给予的庆大霉素导致了她耳聋。经两审终结,法院因“刘晷玺的双侧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不能排除与口服庆大霉素的因果关系”故判决医院承担高额赔偿。
四、通过对知情同意权的分析看法学研究的必要性
(一)论点:1、我们对知情同意权做了庸俗化的处理 2、知情同意之上的准则 (二)目前关于知情同意权的流行观点 没有患方签字的特殊检查、治疗、手术都是侵权
案例三、姚某诉某医院案
1999年6月11日,某医院接诊了一位病人姚某。该病人高热、腰疼5天,在院外应用抗生素无效后来院。姚某10年前曾行左输尿管切开取石术。6年来反复腰疼,入院后经用抗生素,完善术前检查,大夫诊断张某“肾脓肿”。在保守治疗无效的情况下,大夫决定行“左肾探查术”。术前讨论中,大夫们认为:术中若发现该肾脏无功能可行左肾切除。这一想法大夫认为应由其在手术中根据情况来定,故术前谈话时未向患者家属交待。术中,大夫发现该“肾已失去常态,皮质变薄,部分区域有脓性渗出”,于是大夫决定切除该无功能肾。术后病理证实(本院及中国医大一附院)为“肾脓肿”、“肾组织破坏严重”,病理结果表明该肾脏具有切除的适应证,但患者在痊愈出院后认为切除其肾脏没有征得其同意,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2005年初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医院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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