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知情同意权的由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实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的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四)两个例外
1、合理人标准 法院判断这一问题的标准是:一个合理人在知晓治疗风险和其他替代治疗方法的情况下,患者是否同意接受治疗。因没有患者签字大夫进行手术或特殊治疗发生纠纷时,法院会着重查明,如果医生履行了适当的告知义务,真实情况又会如何。 2、紧急情况的例外
(五)不适当医疗行为问题
案例四、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大夫切除福利院女孩子宫案
患者自主原则。医师必须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医师必须诚实地对待患者并使患者在了解病情的基础上有权对将要接受的治疗做出决定。只要这些决定和伦理规范相符合,并且不会导致要求给予不恰当的治疗,那么患者的这种决定就极为重要。
五、如何维权的本报告观点
1、法律的宣讲、沟通及个案维权很重要 2、维权思路的反思 3、“抗争” 医学虽然植根于不同的文化和民族传统之中,但是医学工作者扮演的都是治病救人的角色,它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希波克拉底。实际上,医学界必须和错综复杂的政治力量、法律力量以及市场力量相抗争。
“法的目标是和平,而现实和平的手段就是斗争。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19世纪德国著名思想家鲁道夫•冯•耶林) 注:所谓抗争是一种表达而非反抗
六、 结束语 既往的医师维权工作为广大医师执业环境的改善做出了贡献;法律对医患关系的定位将对医学科学产生巨大而长远的影响;致力于深入探究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我们的义务;为广大患者的最终权益考量一定意义上的抗争是非常重要而且必要的。我们的声音应当走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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