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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安全是医务人员的天职

http://www.cnophol.com 2008-1-24 15:49:59 中华眼科在线


 
 不良医疗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  医疗差错的法律责任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但经及时纠正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未造成任何后果。按不良后果的程度,又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
 
   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特征基本相同,两者之间的区别唯一不同是损害后果程度上的差异。后者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性。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由于过失和错误发生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伤害,应当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只要存在过错,并且这种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有直接联系,就要承担赔偿。近年来处理医疗纠纷实践显示,许多非医疗事故案子比医疗事故案子赔偿还要高。构不成医疗事故的医疗差错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  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过失,直接造成的严重后果。上海市2006年上半年40起医疗事故,其中:中高级职称占60%。东北某省医学会统计,医疗事故鉴定数逐年增加:2003年160例,2004年195例,2005年仅8个月就受理118例。医疗事故率也在逐年上升:3年分别为51%、59.1%和69%。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 医疗事故罪的追究
 
   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卫生技术人员是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过于自信和麻痹大意的过失、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造成的。从分类上讲,一是违反了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如:查对制度、急诊值班制度等;二是违反了诊疗护理技术常规,是疾病治疗和护理的规范等。
 
   医疗事故罪提起,患方可以直接向公安局报案,亦可经鉴定为医疗事故后患方追究。
 
四  自觉摒弃不良医疗行为
 
      2005年12月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发起践行“人民医生”行动,得到全国110家军地医院联合倡议,秉承“放弃争议、吸纳民声、改进工作、取信于民”的原则,向不良医疗行为宣战,努力捍卫“人民医生”形象。

  倡议提出:构建和谐的新型医患关系,承诺充分保障患者的受医权益,充分尊重患者在医疗活动中的话语权、评判权和隐私权,主动为患者提供充分的医疗信息。医务人员要自觉恪守职业道德,以病人为中心,奉生命为至尊,自觉摒弃各种不道德行为。
 
   不良医疗行为在临床实际中占的比例很小,但是,这种小小的现象却直接影响整个整体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不良医疗行为与医务人员形象是格格不如、与救死扶伤背道而驰的,有悖于道德良心,在医疗队伍中不应该有它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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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医师协会)(责编:xhh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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