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第5条把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2.医疗事故的等级
《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直接损害的程序,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前款医疗事故的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由卫生部制定。”
医学界呼吁:关于死亡标准,应迅速立法,赋予脑死亡以法律地位,这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关于残废与功能障碍的鉴定,可以参照1950年内务部颁发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和1986年司法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中的有关条款》。
3.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1)应逐级报告(个体开业户直接报告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2)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3)封存保留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以备检验。
(4)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部门。病员及其家属可提出查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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