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医疗鉴定的过程也是一条漫漫长路。一次鉴定,最快也要四、五个月,最长可达两年多。这种等待实际上是在给医院的责任和患者的大吵大闹推波助澜,使本身已十分尖锐的医患矛盾再次激化。
目前,医疗鉴定工作由各地的医学会承担,但医学会没有常设的鉴定机构,只是每个月召开一两次鉴定会,每个鉴定专家都有各自的本职工作,在医学会做医疗鉴定只是一份兼职的“活”。医疗鉴定时间长,主要是排队等待鉴定的时间很长。这是一个卖方市场,因为医学会的人手不够,而需要鉴定的病例却很多。
据了解,一般市一级的鉴定会等上四到八个月,省一级的二级鉴定,因为病例太多,而会拖到一年左右的时间。
正是因为鉴定的繁琐,需要漫长的等待,加上对鉴定的不信任,对于弱势的患者而言,这样的等待成本是无法承担的,所以大多数患者不会选择去进行医疗鉴定,而是通过协商等形式完成,吵闹、围攻医院也就成为了在无法确定的协商结果出台前的重要手段。
司法诉讼:裁判缺乏统一性患者不信任
在医疗纠纷的司法处理方面,目前主要依据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通知》、2004年5月《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些规定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有一些区别甚至冲突,以致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各个法院从立案到适用法律、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员掌握的标准都不一致,出现法律适用的“双轨制”。司法裁判缺乏统一性,降低了法律可预见性,也使医患双方特别是患者方失去了对法院的信任,更多选择找医院吵闹,而不寻求司法救济。目前,全国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赔偿范围的法律适用都存在双轨制问题,不同的法律适用会造成赔偿金额的区别。有这样一个案例,2005年,长沙市一个原告(患者)李某被法定部门认定为七级伤残,(医疗鉴定有十级,从一到十,严重程度依次降低),他上有一个老人,下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还有一个妻子,李某和医院发生纠纷,法院认为此案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但法院分别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赔偿金额就会存在很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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