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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处理机制调查及对策分析

http://www.cnophol.com 2008-2-29 15:21:48 中华眼科在线

  在责任保险机制下,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即是否属于理赔范围,应当有相应的技术鉴定,这一鉴定应由保险公司和患者共同委托的、具有独立性的鉴定人作出。

  医疗过失责任确认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临床常规和操作规程,即在技术上有无错误;二是患者的损害后果,包括残疾程度、死亡原因;三是前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前两个问题是与医学有关的问题,需要具有医学知识的专家进行鉴定,这些鉴定专家可以是不在一线的退休专家,也可以是法医。第三个是医学和法学综合问题,医学专家要判断的是损害后果的发生是何原因,做出技术分析,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分析。因此,作为技术专家只能解决技术问题,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还要结合法律专业人员的判断。

  专家还建议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保险责任的确定需要一个中立的机构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应当赔偿进行确认。这需要一个具有熟悉医疗、法律的专业人员组成的机构来进行,这一机构不仅仅是法院。考虑到医学的特殊性,应当建立由医学专家、法律专业人士组成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构,对理赔有争议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

  据周宇君介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已引起各国的广泛重视。它实质上是一组供当事人选择、用来避免正式对抗性诉讼办法,主要包括调解、专家认定、仲裁、调解——仲裁、早期中立评价、小型审判、简易陪审团审判等不同方式。

  基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特点,在责任保险体系下,专家认定、中立评估、仲裁是可以借鉴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这一机制下的结论不服,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进入诉讼。这样可以大大改善目前医疗纠纷处理的困境,在保护患者权利与保护医学发展方面寻求到公平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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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转载)(责编:xhh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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