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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处理机制调查及对策分析

http://www.cnophol.com 2008-2-29 15:21:48 中华眼科在线

  如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伤残补助金=长沙市上年度(2004年)城镇居民生活费×法律规定的赔偿年限×七级伤残的赔偿比例×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的比例,结果为:6200元/年×30年×40%×70%=37200元被抚养人(老人和小孩)生活费=长沙市每月低保×12个月×抚养年限/2(因为赡养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所以一方的金额应是除以2)230元/月×12×10年/2=13800元
  精神损失赔偿(法定3年)=6200元/年×3年=18600元
  合计赔偿总额:69600元
  而如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那么,伤残补助金=长沙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法定年限×七级伤残的赔偿比例,结果为:11320元/年×20年×40%=90560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长沙市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抚养年限×七级伤残赔偿比例/28660元/年×10年×40%/2=17320元
  精神赔偿大概在10000元左右
  合计赔偿总额:107880元

  据湖南省医院管理协会理事、湖南省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宇君介绍,如果原告患者已经死亡,那么根据司法解释其家属大约可以获得22万元左右人民币,根据《条例》,则只能获得3万元。

  建立强制医疗事故保险制度形成医疗纠纷处理新型机制
周宇君分析说,根据现代民法“允许性风险”的理论,对于一些对人身有损害风险的活动,由于其是人类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社会应当允许其存在和发展。但是,这些活动产生的对人的损害,如果由受害人(患者)承担,从人权保障和公平的角度看,是非正义的;如果由从事这种活动的人(医生)承担,又将使这一事业发展受到打击,同样也是非正义的。因此,根据分配的正义的社会价值理念,出现了责任保险制度,将这种风险通过保险人在同种危险制造者之间进行社会性的分散,这样,一方面可使个别的从业者避免因承担过重责任而陷于困境甚至崩溃,另一方面保险人的加入使得医生与患者之间有了一道隔离带,有利于理性地解决纠纷。

  强制性医疗责任险的投保人是医院和医生本人。专家认为,首次保险费应当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床位数、前三年发生纠纷特别是事故的数量等确定。第二年的保险费应当根据上一年度的事故比例确定,连续三年超过一定赔付金额的,对违规超过规定比率的医生,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投保,但应当规定不参加投保医生不能取得执业资格。

  此外,由于医疗事业的特殊性,有许多现在医学科学水平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损害,同时由于医院不能完全市场化,这些损害在同业者范围内分担也有失公平,应当通过建立社会保障机制解决。例如无过错输血感染、重大或者新发传染病、疫苗引发疾病等,因此,应当建立社会保障机制,由社会承担这些风险。这一机制的投保人应当是国家,经费由财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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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转载)(责编:xhh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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