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黎晓新主委
医患矛盾大多伴随着医疗纠纷。在日常医疗管理工作中,我发现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很多的问题出现在我们的专家组身上。
有许多专家在医疗事故鉴定的时候,往往和平时的疑难病例讨论混淆了。在一些不良后果的判断上,我们专家总是提出当事医生还有哪些方面需要改进,哪些方面还有不足。作为疑难病例讨论这样说是没有问题的,而作为医疗事故鉴定,一个很小的不足就会被法院作为依据。哪怕你说“这个病例写得不够好”,这也会被法院作为依据,判定医生有责任。很多时候,医生并没有违反操作规范,只是差在水平上,而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个医生都能够达到专家的水平。
所以我建议在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的建立制度上应该加一条准入制。首先这些专家要达到较高的医疗水平,更主要的是必须经过法律培训。专家在鉴定的时候,一定要分清楚这个操作到底是违反了医疗规范,还是仅仅是水平不足,水平不足不能称为医疗事故,医院和医生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我们的专家由于对医疗鉴定认识的不足,不知道在鉴定中应该说什么,不应该说什么,从而给我们自己制造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困难。我想建立专家准入制度,会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现在的法院过分强调举证倒置,医院不能出具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就去判定医院承担责任。曾经有一个病例,一个糖尿病患者三年前做过白内障手术,三年后发生了眼内炎,患者就说这个眼内炎是由三年前的白内障手术所导致。一个白内障手术怎么可能在三年后的时间引发眼内炎呢?这在医学上根本是讲不通的。作为这个患者,最近没有外伤,没有手术史,他的眼内炎最大的可能是由于糖尿病导致感染引起菌血症,菌血症导致的内源性眼内炎,跟三年前的白内障手术根本没关系。而最后这个案件还是医院败诉了,原因是医院病例丢失。
如果一直像现在这样过分强调举证倒置,仅仅因为丢失一本病例就判定医院和医生有责任,那么以后会有越来越多的患者去骗病例、偷病例、抢病例,因为只要医院病例没了就要败诉。这种现象是不可控制的。我希望我们医师协会能够建立一个平台,一个专家与法官交流的平台,让专家帮助法官了解疾病的内在规律,从而帮助法官来判定医疗事故鉴定中的责任归属。
第三个问题就是去年出台了一个《民事伤害法补充说明》,其中有关医疗的部分做了一个修改,我认为这个修改对我们医生是非常不公平的。在这个材料中,把医生在治疗过程中由于知识的不足所造成的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一个医生在治病救人的过程中一不小心就会变成对病人的故意伤害,这是对医生人格的一种侮辱,这是很不公正的一条法律。我想我们医师协会应该和政府去协调,修改这些不公平的法律,从而维护我们医生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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