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病人不听医护人员和护工的劝阻,住院期间擅自离院自杀身亡。患者家属要求医院和家政公司赔偿。由于医院工作到位,法院没有支持患者家属的要求。
北京患者祁某因病于2007年3月到北京某医院住院。该院医护人员向祁某介绍了“住院病人须知”,祁某也在“住院须知”和“告知书”上签字表示已经明白。“告知书”提示,患者在住院期间不能离开医院。随后,祁某的家人又到某家政公司雇了一名护工到医院护理祁某。
祁某入院后的第二天,突然提出要回家和儿子商量治疗事宜。该院的医护人员向祁某强调不允许病人擅自回家、擅自离院,护工也对他进行了劝阻,但祁某仍然执意要回去。护工没有劝阻成功,只好将祁某送到医院门口,看祁某打车离开。医护人员发现祁某离院后立即与祁某家属进行联系。次日,祁某的尸体被发现,经过鉴定系缢吊自杀死亡。祁某的家属认为医院的护士和聘请的护工没有尽到管理的责任,将这两家机构告上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和家政公司承担病人死亡带来的一切费用,共计近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已经履行了告知及通知义务,家政公司的护工未尽到完全、充分的护理责任。祁某是缢吊身亡,护工的护理瑕疵不是造成其缢吊身亡的直接原因,故法院不支持患者家属的赔偿要求。鉴于家政公司护工在护理过程中存有瑕疵的具体情况,法院酌情考虑由家政公司给予患者家属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