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先生的妻子在丰台医院分娩后,因产后大出血不幸去世。邹先生和家人将医院诉至法院索 赔。2008年1月30日,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医院存在一定过失,判决其赔偿产妇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
2007年1月8日,邹先生的妻子黄女士入住丰台医院待产。
医生检查后估计胎儿体重在8斤左右。黄女士虽然是生第二胎,但医院考虑其身高仅1.5米,距前次分娩已9年,自然分娩有一定难度,于是决定给她施行剖腹产手术。
当天下午2点50分,黄女士剖腹产产下一女婴,体重7.9斤。下午6点,黄女士开始出现阴道出血,后又出现呼之不应、面色苍白等症状,医院对她进行了治疗。晚上11点,黄女士休克,阴道大量出血。医院对她实施了子宫切除手术后,她处于昏迷状态。2天后,她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诊断,黄女士的死因为多脏器功能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休克、羊水栓塞、产后出血。
认为医院应对黄女士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邹先生和孩子及岳父母一起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等共计155万余元。
法庭上,院方辩称,医院对黄女士从剖腹产手术到抢救都没有过错。黄女士的死因是羊水栓塞,这在医学上死亡率为80%以上。
法院随后委托北京市医学会对此医疗争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了鉴定。专家分析后认为,院方在剖宫产术后的观察和处理方面存在医疗过失。此过失与产妇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羊水栓塞,即使得到了及时救治,其死亡率仍很高。医方的医疗过失只起了次要作用,医方应负次要责任。法院随后根据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判决医院赔偿孕妇家属共计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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