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某医院在原告贾某住院期间为其输血。被告使用的血液中携带艾滋病病毒,致使原告贾某感染艾滋病。原告在出院后、发现被艾滋病病毒感染之前,与其妻子修某(本案第二原告)同居,致使修某也感染艾滋病病毒。于是,贾某和修某共同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评论认为,原告贾某请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有医疗服务合同的基础,依据医疗事故责任或者违约责任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原告修某与被告之间没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作为基础,无法请求损害赔偿,起诉无正当的诉讼理由,其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点评]
医疗机构为患者输血,致使第三人感染艾滋病,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是一个为很多人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患者输血感染艾滋病医院承担责任的理论不能作为第三人请求赔偿的基础
医院在患者治疗期间为其输血致使患者感染艾滋病,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个结论是学界的通说,在司法实践上也得到了判例的支持。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第一百九十条也对此作了规定。这一条文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规定,但是其中概括的对这个问题的处理规则,是可行的,也是实践所遵循的基本做法。
但是,输血致第三人感染艾滋病,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是否应当支持,没有明确的理论主张,也缺少实际的经验。前述认为其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支持的评论意见,背离了民法保护弱者的基本立场,不值得采用。然而,究竟采用什么理论来支持其诉讼主张,确实值得研究。
先来看一看输血致患者感染艾滋病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否值得借鉴。确定输血致患者感染艾滋病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有以下几种:
第一,违约责任说。患者与医院有医疗服务合同作为基础,医院在接受患者的医疗请求和患者提供的医疗价金后,就应按照合同履行医疗义务,为患者精心治疗,解除患者病痛。输血致患者感染艾滋病,违反了合同约定,医院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加害给付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损害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既是违约行为,也是侵权行为,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医院输血造成患者感染艾滋病,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权,造成了合同预期利益以外的固有利益损害,构成加害给付。加害给付责任实际上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因此,患者可以针对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在两者中择一提起诉讼,这也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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