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推荐:青光眼 白内障 近视 远视 散光 斜视弱视 角膜溃疡 角膜炎 沙眼 眼外伤 更多疾病
大众频道
专业频道
时尚频道
互动频道
疾 病 | 保 健 | 爱眼动态 | 名医名院
知 识 | 美 食 | 自检自测 | 爱眼纪事
资 讯 | 临 床 | 学 术 | 文 献
图 谱 | 医 患 | 继 教 | 家 园
五官之美 | 整 形 | 美 容
眼镜一族 | 妆 容 | 图 库
眼科在线 | 预留位置
眼科知道 | 在线咨询
  当前位置: 中华眼科在线 >> 医学频道 >> 医患关系 >> 医患现状 切换到繁體中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医院输血致第三人感染病毒

http://www.cnophol.com 2008-5-14 16:10:35 中华眼科在线

  第三,医疗过错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输血致患者感染艾滋病造成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责任符合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依照侵权责任请求损害赔偿,是有道理的。其实,医疗过错说的基础就是加害给付理论,所不同的是,医疗过错说通过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直接按照侵权责任认定医疗过错责任。

  对于输血致第三人感染艾滋病的责任问题,首先,不能借鉴违约责任说作为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因为第三人在受到损害之前与医疗机构没有建立合同关系,不可能依据合同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其次,也不能借鉴加害给付理论,因为加害给付责任实际上是违约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也要求当事人之间在损害发生之前存在合同关系。第三人与医疗机构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能应用加害给付理论作为赔偿责任的基础。

  医疗过错说倒是可以考虑,因为第三人感染艾滋病,毕竟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所造成的损害,并且也有因果关系作为根据,尽管这种因果关系比较间接,原因与结果距离较远。可是,现行行政法规对医疗事故的界定,还是局限于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造成患者的损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第三人不是患者,输血致第三人感染艾滋病,难以界定为医疗事故。以医疗过错作为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基础,根据不充分。

  二、产品侵权责任理论及类似制度的演变

  看来,确定输血致第三人感染艾滋病的请求权基础,还需要另寻出路。

  产品侵权责任理论,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侵权行为法学说。产品侵权责任理论的基础是加害给付理论。在最早的合同法理论和实践中,对于标的物品质的保证责任是明示担保责任。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基础,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明确的担保,即需要在订立合同之时,债务人作出明示担保,在此基础上债权人才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对标的物品质的担保责任-退货或者赔偿。明示担保的理论具有明显的缺陷,这就是必须有明示担保才能构成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后来,默示担保理论解决了这个问题。该理论认为,凡是交付标的物的合同履行行为,不论债务人是否有明示担保,都应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而不必有明确的保证。

  默示担保所解决的是合同标的物的瑕疵责任问题,但是,它无法解决有瑕疵的标的物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因此,加害给付理论应运而生。受到有瑕疵的标的物损害的债权人,依据加害给付理论,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既可以请求赔偿合同的预期利益损失,也可以请求赔偿固有利益的损失。

  加害给付理论解决了违反合同履行义务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固有利益的赔偿问题,但这仅仅是解决了一个方面的问题。在现实中,尤其是在现代科技高度发达的商品社会中,缺陷产品在流通、使用中,不仅造成买卖合同债权人的损害,更会造成大量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第三人的损害。第三人受到缺陷产品的损害,无论如何是无法依加害给付理论请求赔偿的。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来源:中国眼网)(责编:duzhanhui)

下一条: 没有了
更多关于(眼科,视力,疾病,眼科疾病,眼睛,眼病,感染病毒,医患关系,医疗事故,患者,医生,医疗纠纷,医患现状)的信息
  热门图文

能戴着睡觉的新型隐形

眼部防晒品如何选择?

你确认会戴隐形眼镜了

夏天敷眼膜的最佳方法
  健康新看点
  健康多视点
  图话健康

Copyright © 2007 中华眼科在线 网站备案序列号: 京ICP备06011009号
本网站由五景药业主办 北京金鼎盛世医学传媒机构负责运营 国家医学教育发展中心提供学术支持
服务电话:010-63330565 服务邮箱: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