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推荐:青光眼 白内障 近视 远视 散光 斜视弱视 角膜溃疡 角膜炎 沙眼 眼外伤 更多疾病
大众频道
专业频道
时尚频道
互动频道
疾 病 | 保 健 | 爱眼动态 | 名医名院
知 识 | 美 食 | 自检自测 | 爱眼纪事
资 讯 | 临 床 | 学 术 | 文 献
图 谱 | 医 患 | 继 教 | 家 园
五官之美 | 整 形 | 美 容
眼镜一族 | 妆 容 | 图 库
眼科在线 | 预留位置
眼科知道 | 在线咨询
  当前位置: 中华眼科在线 >> 医学频道 >> 医患关系 >> 医患现状 切换到繁體中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助产不当致婴儿伤臂医院辩护不成立

http://www.cnophol.com 2008-5-30 16:41:14 中华眼科在线

  2003年11月一天凌晨,产妇徐某入住某医院待产。产妇因B超检查显示胎儿脐带绕颈一周而提出剖宫产的要求,但医院认为其可以自然分娩。在分娩过程中,助产士施行侧切后,助产将胎儿从母体内拉出,导致新生儿的左臂不能自主活动,经医院确诊为左臂神经损伤,由理疗科给予免费治疗3个月,仍未见好转。患儿后经北京4家大医院检查确诊为“左上肢臂丛神经严重损伤”。

  医疗事故鉴定亦认定“接产人员操作不当是造成患儿臂丛神经损伤的直接原因,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应负主要责任”,同时“建议继续进行恢复性治疗”。医患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患方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被告医院在庭审中辩称,本案从发生到起诉已超过一年的权力保护期。医疗行为存在相当的风险,国际国内医学界认为臂神经损伤是难以避免的。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患儿出生时因被告医院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应从原告鉴定时间计算,该案并未超过一年时限。被告医院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应赔偿因其过错而造成的原告损失,并应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原告要求继续治疗,但未提交确凿证据,且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故本案不予处理,原告可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医院赔偿患儿各种损失20余万元。

 

(来源:公众健康网)(责编:duzhanhui)

下一条: 没有了
更多关于(眼科,视力,疾病,眼科疾病,眼睛,眼病,B超,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医患现状,婴儿,医生,患者)的信息
  热门图文

夏日佩戴墨镜应注意

不同颜色太阳镜作用有

夏天 给双眼补点水份

韩国视听“眼镜”
  健康新看点
  健康多视点
  图话健康

Copyright © 2007 中华眼科在线 网站备案序列号: 京ICP备08009675号
本网站由五景药业主办 北京金鼎盛世医学传媒机构负责运营 国家医学教育发展中心提供学术支持
服务电话:010-63330565 服务邮箱: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