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是产后10 天于当地卫生院进行结扎手术,当时在手术中就出现意外,当日就在医院进行治疗,治疗多日未见其效,主要症状:呕吐,小便不畅。在处于此种情况下,医院请来地区医院的医生会诊,在刀口处打了半只封闭针。结果人没精打采,不要吃饭,不谈茶水,肚子涨,人骨瘦如材。在这种危急关头,又请来县人民医院医生立即会诊,会诊后未等本人及家属知道同意,就到地区医院进行了二次手术,手术后诊断为:膀胱底部包块血肿,大网膜拈连,割取了大量脂肪,肉体。
住院又住了四十天未见效果,接着到上海,上海著名的医院几乎跑遍了,多说“江北出了这么大的结扎事故,我们没有能力负担起责任还是到原单位去治疗吧。”后来想尽办法在国际医院又开了第三次手术,国际医院讲无法医治,还是到原单位去治疗,在这期间整整住了三年院就这样回来了还是到原单位治疗,仍无效果,造成终身残疾时刻不离疼痛,给身体造成无比伤害,同时也给家庭带来巨大的损失。这些年来我母亲一直在找医院,可医院说他们没有责任,他们是替政府开刀。难道替政府办事就可以随便,出了事反正也不用管,不用负责任吗?就可以把人命当儿戏吗,进行三次手术,留下终身后遗吗
这造成的一切到底由谁来负责? 尽请有关人士给予帮助,指导。本人非常感激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