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问题
签字本身比较简单,但是法律意义重大,是整个医疗告知过程和患者履行知情同意权的根本标志。
确认签字人的身份 包括确定谁有权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签字者所签的是否是自己的名字。
(1)患者本人是首选的签字人。因为手术侵入的是患者的身体,当然只能由其本人决定是否手术和如何手术。而这一点与我国现行做法和传统习惯有较大出入。(2)患者不能签字时或出于保护性治疗的需要,家属可以签字吗?回答是肯定的。
虽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知情同意权的享有者只有患者本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已经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后果。虽然有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因此,在履行告知义务时,仍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属。
确认签字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手术同意书签字人确定之后,还必须注意该签字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不能履行签字手续;如果已经履行了签字手续,也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特别要注意父母手术,由子女签字的情况。有时子女貌似成年人,实际上未满18周岁,并且是在校高中学生。有这样一个案例,一男性病人需手术治疗,妻子称不会写字,遂由其长女签字。后手术效果不佳,患者向法院起诉称,手术签字者是其未成年女儿,是被医师欺骗而签字的,并且出具了其户卡证明,导致医方十分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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