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欧美一些国家相继发起了声势浩大的“病人权利运动”。国内著名的生命伦理学权威、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邱仁宗认为,中国同样需要发起一场“病人权利运动”。从法律层面上看,医生、医院与病人是一种医患关系,又是一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现实情况是,两者之间又往往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因此,要很好地解决医患纠纷,医患双方,特别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医生和医院一方,如何积极、稳妥地处理好这种“权利义务”是解开医患矛盾症结的关键。
保险公司的商业行为的介入,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医患纠纷给医院带来的压力,但如果医务工作者的思维不发生转变,这个“险”又能保多久呢? 背景: 北京市自1998年开始进行医疗责任保险试点,是全国最早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城市之一。在京的十家财产保险公司中,有两家公司开展了医疗责任保险。但是,由于此前北京市没有以政府统保的方式推行这项保险,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院数量不多。最初有18家医疗机构参保,其中大多都是医疗纠纷多的大中型医院。从2001年到去年底,医院方面共交保费700万元左右,保险公司决案赔付了350多万元,还有未决待赔约200多万元,赔付率约80%。
上海市从2002年开始进行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后,当年就有500家医疗机构投保,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公立医院和城镇医保定点医院。 南京市卫生局日前已委托一家保险代理公司负责有关“医疗责任险”的公开招标事宜。从2001年起,江苏近十家医院与保险公司牵手合作办理医疗责任保险,但到2003年双方不欢而散,江苏医疗责任险至今已停办一年。某保险公司经理说,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和医疗鉴定报告的理赔占绝大多数。
从2002年起,该保险公司承保了省内近十家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每年的保费共400多万元,但不到一年,医院交纳的保费全赔完了。他认为,在操作过程中,医院把几乎所有的医疗纠纷甩给保险公司,结果只能是保险公司亏损,无法长期坚持开展医疗事故保险。江苏保险学会秘书长陆永汉认为,医疗责任险与其他责任险一样,目前在中国仍处于试验阶段,医院与保险公司试验性合作初期产生的问题不可避免,解决这些问题将有助于今后全面开展医疗责任险。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