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手术原则 1. 术前应认真核对输入电脑之手术参数,包括患者姓名、眼别、屈光度参数、切削量、切削区大小等,并做好能量校准和确认显微板层角膜切开刀工作正常; 2. 按内眼手术常规清洁眼周皮肤及清洗结膜囊;手术应在无菌条件下进行; 3. 表麻剂表面麻醉2~3次; 4. 按常规铺手术巾,粘贴睫毛,开睑器开睑 5. 激光切削:嘱受术者在激光切削过程中注视目标,若没有使用自动跟踪系统,在切削过程中应密切注意患者眼球是否移动并及时中断切削;切削过程中还应注意切削面的含水量; 6. 术毕角膜基质床剩余厚度应大于250m; 7. 角膜层间冲洗干净; 8. 角膜瓣复位平整严密。 (五) 术后处理 1. 术眼滴广谱抗生素滴眼液1周; 2. 术后视情况滴糖皮质激素滴眼液1~4周; 3. 术后早期滴人工泪液; 4. 术后需定期复查。 (六) 特殊情况的LASIK手术 1. 加强手术/再手术:对于LASIK术后欠矫、过矫,均可通过再手术进行矫正。再手术时机通常以初次手术3个月后,屈光状态基本稳定时为佳。再手术方法包括直接翻转角膜瓣和重新制作角膜瓣两种,视患者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如角膜瓣正常,初次手术后不超过1年,尽量采用直接翻转角膜瓣的方法;对于角膜瓣过薄或不规则、初次手术超过1年以上者,可采用重新制作角膜瓣的方法。 2. 放射状角膜切开术(RK)后LASIK:RK术后至少需两年以上方可行LASIK术。有明显角膜微穿孔者应慎重。 3. PRK术后LASIK:应在PRK术后至少1年以上进行。 4. 穿透性角膜移植术(PKP)后LASIK:角膜移植术后2年以上,屈光状态稳定;角膜伤口愈合不良者应避免手术。
二、准分子激光屈光性角膜表面切削技术( PRK、LASEK、Epi-LASIK ) (一) 适应证 1. 患者本人有摘掉眼镜的愿望,对手术效果有合理的期望值。 2. 年龄应于18周岁以上(除特殊情况); 3. 屈光度已稳定两年以上(每年变化不超过0.50D); 4. 患者要求或医生建议行表面切削术者; 5. 特殊职业需要,如对抗性运动较强的运动员等; 6. 角膜偏薄、睑裂偏小、眼窝偏深等特殊解剖条件,不易行LASIK术者; 7. 眼屈光介质无明显混浊; 8. 戴用角膜接触镜者:软镜需停戴1周以上,硬镜需停戴3周以上,OK镜停戴3个月以上; 9. 眼部检查无器质性眼病者; 10. 身体健康(无全身结缔组织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等); 11. 心理及精神健康,充分理解并能接受手术可能发生的问题。 (二) 禁忌证 绝对禁忌证: 1. 眼部活动性炎症; 2. 眼周化脓性病灶; 3. 严重干眼病; 4. 可疑青光眼患者; 5. 严重的眼附属器病变,如眼睑缺损、变形,慢性泪囊炎等; 6. 瘢痕体质; 7. 全身结缔组织病及严重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多发性硬化、糖尿病等; 8. 妊娠期及哺乳期妇女。 9. 焦虑症、忧郁症等精神异常; 10. 对手术期望过高者。 相对禁忌证: 1. 超高度近视; 2. 暗光下瞳孔直径大于7mm; 3. 对侧眼为法定盲眼; 4. 轻度白内障; 5. 圆锥角膜; 6. 有视网膜脱离及眼底黄斑出血病史者; 7. 轻度角膜内皮营养不良; 8. 轻度干眼症; 9. 轻度眼睑闭合不全; 10. 感冒发烧或其他感染性疾病活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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