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葛云峰 特约记者焦晓宁近日从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陕西省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和提高。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2007年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此次伤残津贴调整增加后,1级~4级工伤职工的月伤残津贴不足800元的,补足到800元;5级~6级工伤职工的月伤残津贴不足700元的,补足到700元。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也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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