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和经费不配套
此外,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需要与医疗责任保险相配合,由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医疗纠纷赔偿、减小医院成本,才能使第三方调解发挥最大的功效。然而,医疗责任险在深圳的推行也遇到阻碍。
虽然深圳政府2007年曾出台了《深圳市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要求“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参加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但据庹明生介绍,由于担心医疗纠纷过多、赔偿数额较大,保险公司不肯承保;医院也因为保费过高而不愿意投保,“比如一家医院一年赔偿的费用可能20万元就足够,现在需要它拿出50万元来投保,医院肯定不乐意的。”
而且,有些医院认为,即使投了保,患者还是会到医院来闹,并不能真正为医院减少麻烦,所以医院的参保积极性普遍不高。
与此同时,还有一些地区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则面临着资金不足的窘境。例如,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曾在创建初期资金紧张。为解决部分经费,他们注册了山西汇佳咨询公司,通过对医院开展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咨询以增加收入。
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韩学军告诉《财经》记者,虽然财政部、司法部在2007年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各地政府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但政策是否能得到落实,就要看地方政府的实力和重视程度了。
虽然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颇多的困难,但业内人士还是对其寄予了厚望。
在今年6月25日,由国家卫生部办公厅召开的“医疗纠纷处理第三方援助机制座谈会”上,司法部基层工作司白杰处长就表示,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当前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情况下,司法部门应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管理和支持。庹明生也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责任险的结合,是解决医疗纠纷问题的必然方向。
谢启林则表示,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虽然不是解决问题的惟一办法,却肯定是未来医疗纠纷解决的核心路径。
不过,很多业内专家也表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不能仅从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责任保险入手,还需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如果卫生行政机构与医疗机构可以做到“管办分离”、“政事分离”,卫生行政机构就可以真正以医疗机构监督者的身份存在,而不会被民众认为是公立医院的“总院长”,从而失去行政调解的权威。
此外,强化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能、建立医院之间的竞争机制,还可以督促医疗机构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和患者的沟通,这可以在起点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完善执业医师制度和医生的行业协会体系,使得医生可以自由流动却又不乏行业自律,也会大大减弱医学会、医师协会等行业组织的官方色彩,从而有利于他们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