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教授 陈文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此规定一出台,社会公众反响强烈。笔者以为,《意见》的发布,恰好可以成为改善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建设新型和谐医患关系的契机。
廉洁行医从来都是医德的重要内容。从有医师职业开始,廉洁便是对医者的不懈要求。我国古代医学典籍中,就有“心不近佛,不可为医”的记载。更有这样的俗语流传至今:“为医者常说:但愿人常健,何妨我独贫。为药者常说:只要世间人莫病,何愁架上药生尘。”同样,西方医学界对廉洁行医也有着明确的要求。《希波克拉底誓言》就提出,“行医的唯一目的是为病家谋福利”。印度的《医生守则》则更为直白:“不是为钱财或者古怪的想法,而是出于对生命的同情而行医者,才是最好的医生。”可以说,廉洁历来被视为学医者的准入标准。
白求恩大夫曾要求医者“把利润、私人经济利益从医业里取消,把贪得无厌的个人主义从我们的职业里消除”,要求医者“把靠自己同胞的痛苦发财当做可耻的事”。实际上,医疗界的前辈们展现出来的大医风范,绝不仅仅是一种个人品德的展现,更凝聚了历史和社会对医师职业的客观要求。廉洁、仁爱、奉献任何时候都是医学的本质特征,是医者的终极价值追求,是医疗行业的灵魂所在。
医卫领域商业贿赂的出现,是最近十几年的事。美国在1996年至2001年间,“医药代表人数发展到10多万人,他们为推销药品和医疗器械,每年要花上亿美元用于‘公关’”。这种情景被复制到了我国,并且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成为公众广为诟病的陋习。商业贿赂不仅冲击了医卫事业的公益性,而且也冲击着医者的良心底线。
但在这样强大的冲击面前,我国广大医务工作者中的绝大多数人还是能够坚守信念的。2007年,在医疗卫生领域的自查自纠行动中,许多医生退出来的“红包”甚至还“没有打开包装”,还有一些医生坦言是在开出处方之后才知道“有提成”的。
当然,也有医生在已成为行业潜规则的“红包”、“回扣”面前,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本意无可奈何地收下。现在,《意见》终于有了明确的规定,相信绝大多数医生会拥护,因为“清者自清”、“清者恒清”。他们早就盼着这种体制上的变革和完善,盼着“还我清白”的这一天。我们并不讳言,在医生队伍中也有极少数经不起诱惑的人,暂时忘却了医之根本而丢魂落魄。我们也期待《意见》的发布犹如一贴清醒剂或一面招魂幡,让他们迷途知返。
对于制药者来说,行贿既是罪责,也是负担。当行贿成为市场竞争的手段时,日益增加的“公关”开支和日益膨胀的销售成本,实际上已成为企业无法摆脱的重荷。现在,这种局面终于有所突破,但愿他们能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与医疗界的通力合作上,共同研发战胜病魔的新武器。对于广大患者来说,有了对行贿、受贿行为的问罪,有了体制的完善与保障,有了医学本质的回归,他们在就诊过程中将更加安心,抛却猜疑和误会,放心地将自己的健康和生命托付给白衣天使们。如此一来,医患之间的合作才有了坚实的基础,和谐医患关系才有了好的开端。
从表面上看,《意见》的发布似乎是着眼于惩戒,其实它更是营造和谐温馨的医患关系、建设正常有序的医疗环境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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