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晓宁 参与立法共建和谐
近些年来,随着医患关系紧张状况加剧,公平、公正、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业内人士急切希望解决的问题,而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无疑使这一期盼有了希望。
中国医师协会会长殷大奎说,侵权责任法将把医疗侵权责任、赔偿等方面的问题,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对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因为,在医疗服务中,既要维护患者的利益,也不能忽视医务人员的权益,这两者并不矛盾。没有医生的合法权益,患者的健康权益将无法实现。
据介绍,近年来我国卫生主管部门一直在呼吁进行医疗侵权责任立法。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汪建荣介绍,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非常重要的内容。医疗活动多为民事活动,所以,医疗活动要受到侵权责任法的调整。相关医疗活动的行政管理制度,也需要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特别是面对不断增多的医疗纠纷问题,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都希望能依法妥善地解决。
汪建荣说,在目前的医疗纠纷处理实践中,存在着法规和司法解释不尽一致的问题。如果这部法律能尽快出台,将有利于相关纷争的解决。如可以消除司法实践中“二元化”现象,解决行政调解或医患协商依据不一的问题,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法律制度。基于此,行业内及与卫生界有密切关系的法律界人士,有义务和责任认真研究草案的内容,积极提建设性意见,支持立法部门把这部法律立好。
中国医科院肿瘤医院医务处何铁强说,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应注意自身调整的范畴,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应考虑前提,如医疗服务到底什么地方出现了侵权等,而不是单纯就法理问题进行学术讨论。立法是利益平衡的结果,但确定医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时,不管是哪一个利益团体,都要明确立法且须有利于医患和谐。
准确界定立法原则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认为,医学在所有自然科学中的风险是排第一位的,医疗侵权的性质绝对和一般侵权不同,须先把原则性的概念界定清楚。如草案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应改为“医疗过错损害责任”。他说,对医疗行为应采用无过错推定,然后追究过错责任。如果对医疗行为进行过错推定不符合实际。毕竟,很多医疗行为只要实施,其本身就具有损害。
中国医院协会郑雪倩也持同样的观点。从立法的角度讲,医患双方的权利是对等的,从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角度讨论问题,能使立法更好地体现公平。基于此,侵权责任法的制定,重点应把基本原则说清楚。如医疗损害绝大多数是过失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草案确定赔偿原则应与人身损害赔偿进行区分,应规定上限,杜绝“天价”赔偿,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权益。
北京大学医学部王岳认为,侵权责任法不是简单的经济法,是社会法的范畴。社会法特别强调社会本位,所以,认定医疗侵权责任,应将主要条款放在关注医疗不幸的事件上,而不应放在不法侵权上。医疗侵权很多是医疗技术的局限造成患者的损害后果,而不是医生的不法行为,化解这些不幸事件的路只有一条,是让其实现社会化均摊,即通过医疗意外保险调解纠纷。所以,医疗侵权立法不能缺失风险化解机制的构建。
中国医科院阜外医院医务处李志远说,在立法过程中,医疗服务中不可避免的意外风险是必须要考虑的。随着医院管理质量不断提高,医学技术越发展,意外风险导致患者损害的几率越高。应该说,无过错的医疗纠纷处理,是医院最为关注的立法。同时,立法也应考虑建立快捷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依法治理医闹行为,切实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
医疗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主
草案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共14条内容,是什么样的归责原则?北京律师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志华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规定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草案的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之外还有特例规定。如草案第7条中规定:“如果法律有规定推定过错的适用该规定。”这是把所谓的过错推定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特例。
对于草案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袁安的观点是,过错责任用什么标准来评价是核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条中规定,医疗过错用临床经验法则判断。由于医疗的作用是阻断病死、病残的过程,存在着应当阻断、可以阻断和不能阻断等复杂情况。立法中认定医疗过错责任,不能用日常生活经验的法则去判断,否则就算侵权责任法是万能的,也无法规范好医疗行为。
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李洪奇提出,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有一种趋向,即采用无过错责任处理医疗纠纷。分析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在法律上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采用过错责任;二是施行举证责任倒置,而且是医疗机构要对“过错”和“因果关系”同时举证。这样的法律制度设计难免要产生问题。他说,自上世纪70年代,新西兰、加拿大等西方国家开始采用无过错原则处理医疗纠纷,如今已证实这一制度相当有效。所以,我国的医疗侵权立法也应对无过错制度留出口子,不要一下子全部归入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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