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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立法应给医患和谐一个支点

http://www.cnophol.com 2009-2-4 14:17:59 中华眼科在线

  举证责任无翻盘之意

  草案第53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互联网上的消息都说这一条就决定以后打医疗官司须由患方举证。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刘革新教授说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她说,在法律上,侵权法属于实体法,举证责任是程序法的内容。实体法中可以明确侵权行为有无过错,或有无因果关系,但不应规定由谁举证。在草案的该条款中,只是明确了医务人员有过错应承担责任,并没有说过错由谁来证明。但在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由医疗机构证明。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乔世明教授是主张医院承担举证责任的。她的观点是,医院多年来事实上一直承担着举证责任,只不过是2002年最高法院正式推出举证倒置原则后,医务人员感觉受不了。其实,举证倒置并不是说患者就没有举证责任,当医方证明自己无过错后,患方仍需要举证证明医方证据的虚假。而这个过程对于患方来说,仍然是十分艰难的。

  乔世明认为,基于大多数的医疗证据都由医方掌握,而且又具有诸多专业知识,如果确实不存在过错,证明起来并不会太难。当然,随着医学的发展,有些不良后果医生无法证明没有过错,但反过来让患者证明恐怕就更难了。如无过错输血导致不良后果,因存在“窗口期”的问题,按现在的检测手段,医务人员主观上再怎么注意,恐怕也没有办法杜绝出问题。

  她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医方的证据不能证明无过错时,谁来承担不利的后果!所以,对于医疗行为无过错后果,侵权责任法应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应建立社会补偿机制,给患方合理的补偿救济。对于无法给患者进行补偿的医院,国家应通过建立专项基金的形式,帮助医院渡过难关。

  北京律师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陈志华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会直接影响举证责任的分配。我国设计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主旨没有错,但同时让医疗机构就“无过错”和“无因果关系”同时举证,不仅违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对医疗机构不公平。所以,举证责任倒置应考虑限定条件,可规定在两要件中取其一。

  草案应规定免责条款

  草案第56条规定:“因抢救危及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据说这一条款是针对北京“家属拒绝签字,孕妇死亡”事件而定的。中国政法大学刘鑫认为,按照草案的规定,今后仍然难以解决类似的问题。因为,在这一案件中,医方已经完成了告知,患方仍不同意手术。如果医方坚持手术,患方干扰怎么办。这已经超出知情同意范畴,属于强制医疗的问题了。草案如何调整类似的纠纷,可以参考国外的立法。很多发达国家都有急诊急救法,其中规定在急诊急救中,因医院出现重大的医疗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才承担责任。这就是说,在紧急情况下,医疗行为出现一般的医疗过失是免责的。

  草案中应该有可具操作的免责规定,这是参加研讨会专家学者们的一致看法。大家认为,免责条款须写入草案,最好以不属于医疗过错的情形出现。除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6条免责条款外,还应该明确紧急救灾、计划免疫、“三无”患者救治,以及患方不如实陈述病史或拒绝抢救,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不能预见等情况,医疗行为可以免责。

  具体规定仍需完善

  与会人员认为,草案在责任构成的原则框架上比较完整,但细节上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不断推敲加以完善。

  1.有些概念需进一步明确或界定。如草案第53条规定,“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何谓“过错”,其定义及范围应明确界定,即违反法律法规的医疗过失行为就是过错。又如,草案第55条和第56条,表面看都是对知情同意的规定,但第56条“因抢救危及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的规定,涉及的是医疗干预权的问题。目前,西方国家已经摒弃了向患者隐瞒病情的做法。我国明确医疗干预权应细化,不应形成保护性医疗的干预权。

  2.有些条款需要删减或归并。草案第61条和62条规定的是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以及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损害,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先行请求赔偿。这两条规定涉及的是医疗产品的责任,而本章节的题目是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和产品损害是两种不同的侵权方式,这两条规定应归入产品责任章节中。还有第64条“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的规定,在此出现不合适。隐私权纠纷是发生在医患之间的一般民事纠纷,不属于医疗损害。在200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事诉讼案由中,也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人身损害纠纷不同。所以这一条应去除或者归类。

  3. 语言表述应规范、严谨。草案中所涉及医疗损害赔偿的主体,应统一为医疗机构;“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须明确是“违规销毁”,而且须有销毁的证据;对名誉权的损害不一定赔钱,草案中规定医务人员承担侵犯隐私权的责任应去掉“赔偿”二字。

  另外,草案第57条规定了医务人员应尽到注意义务,但无认定注意义务的标准是什么。而第58条中规定,违反“诊疗规范”可推定有过错,诊疗规范是否代表诊疗义务?在措辞上需要挂起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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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健康报)(责编:zhang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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