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南京市在鼓楼、秦淮和淳安两区一县,试点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医患纠纷。2008年1月到10月,该调解委员会共调解医患纠纷314起,接受来电、来访近1500次,调解成功306起。从2009年开始,南京市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人民调解作为第三方解决医患纠纷的方法。
“内修”公正:
从编制、经费保障和人员构成做起
在鼓楼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大的办公室里,记者想与成功解决纠纷的患者或家属聊聊,刚好在场的张先生说起了他的故事。
张先生的父亲因肺结核在南京市一所大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过程中大夫使用了升白细胞和抗感染两种药物。可6天后张先生的父亲的病情没有好转,体内的白细胞依然较低。于是,家属带着病人转了院。到其他医院后,医生检查发现病人的肝功能出现异常,患者家属因此认为第一次住院的治疗有失误,并要求赔偿。而这所医院以“管床大夫并未发现黄疸症状”为由,认为患者是无理取闹。
鼓楼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待了张先生和医院负责人,分别向医患双方了解基本情况,随后将双方召集到一起进行调解。经过调解人员两个多小时的努力,医院承认,在双休日为患者复查肝功能,检查后未能及时将结果告知患者,存在失误。而患者在医院答应支付一定赔偿后,也对医院的解释表示理解,不再追究医院的责任。
张先生说,在找调解委员会之前,以为这个委员会是卫生局的下属单位,很担心调解结果会偏向医院。来调解之后,才知道这个委员会是由司法局成立的,并且有专业的医学专家把关医疗技术,这样就放心多了。
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孙小忠告诉记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存在和工作的基础就是公正。而保证公正,首先要从编制和经费保障做起。
据了解,南京市各级调解委员会在机构上隶属于司法系统,运行经费由省、市两级财政解决,无论编制还是经济来源完全与医疗机构没关系。孙小忠说:“医疗机构内部的调解,即使你非常公正也不容易让患者接受。而调解机构如果在经济上和医疗机构有关系,也确实很难保证调解过程和结果的公正。目前的调解委员会能帮助双方客观分析问题,让调解更让人信服。”
“外修”公信:
人民调解与法院紧密结合
“将人民调解与法律的诉讼程序衔接起来,将调解与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人民调解在解决医患纠纷上的公信力,这是南京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另一个特点。”南京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处长张少华介绍说。
鼓楼区医调委主任姚启明说:“一旦调解协议达成后,纠纷当事人又反悔,法院就会依法对调解内容进行审查。只要不违反法律,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的,由人民法院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发放给各方当事人。而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是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效力。”
一位正在调解委员会咨询的病人家属告诉记者,他正是因为听说这里调解公正、不偏袒,才决定来的。
“人民调解是在‘疏’字上着手,成为解决医患纠纷和创建平安医院的新途径。”姚启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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