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通过手术摘掉近视眼镜,不料手术后却患上青光眼,王女士为此向医院索赔26万余元。由于她始终对病历真伪存有异议,使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且又不能证明医院伪造病历,其诉请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2005年10月18日,王女士到上海某眼科医院接受双眼视力矫正手术。一年半不到,王女士眼压升高,经诊断为“开角型青光眼”,后王女士转到其他医院接受手术治疗。2007年9月,王女士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方赔偿医疗费等26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对王女士的诉请不予支持,王女士不服上诉。
王女士一直以病历中无患者签名为由质疑病历的真实性。她认为,眼科医院在手术前未针对其眼压高的事实告知手术引发青光眼的风险,手术过程匆忙不仔细,术前未作眼压复查,这些过错直接导致医疗事故发生。医院方则辩称,尽管病历上缺少患者签名,但不能就此推断该病历系伪造。王女士所患“开角型青光眼”是原发性疾病,与手术无关。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基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该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必须依赖专门鉴定部门的结论。由于王女士拒不同意以现有病历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又无法证明病历系伪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解放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