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底,深圳一名男童入院3小时后死亡,600余名死者家属和亲友等人占据医院,殴打医护人员,抢吃食堂饭菜;最后更是爆出医生护士戴头盔上班的惊人场面……
对于普遍存在的“医闹”现象,深圳市卫生局医政处一位负责人表示,“现在医院基本上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医闹’问题,最主要的是无法可依。”“在2007年下半年广东省卫生厅召开的一次研讨会上,广东省卫生厅公布了‘医闹’事件的调查结果:2007年1月至6月,各级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引发的患方暴力索赔事件共200起,平均每月33起;5月发生最多,达41起。索赔金额多数为几万元至数十万元。”该负责人说,一般情况下,医院出现“医闹”时,多数会报警,但警方只有在医院和“医闹”双方出现过激行为,甚至有伤亡的情况下才能介入。
出现“医闹”后,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可依,导致院方束手无策,只能各出奇招,甚至“地方立法”:安徽安庆市立医院引入警务室管理,重点打击“医托”、“医闹”;上海为了防止职业“医闹”,安排片警进驻医院;贵州省卫生厅、公安厅则联合发布通告,将依法惩处“医闹”行为。
但是,“医闹”有增无减。中国医师协会2007年初公布:全国115家医院在过去3年间,遭受“医闹”行为的医院从89.58%增加到97.92%。湖南衡阳某市立医院的一名副院长向《法制周报》记者坦言,医院很怕发生医疗事故,“发生医疗事故后,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只要有法律依据,医院愿意赔钱甚至多赔点钱,但是患者往往选择‘医闹’。”
如此大面积地出现“医闹”,根源显然不是患者的好斗与蛮不讲理。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不进行‘医闹’,加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因素的影响,患者的利益往往会被‘合法’地最小化。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往往愿意选择‘医闹’,即便拱手让出部分赔偿款给‘医闹’人员。”
出路 尚待完善医疗法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北京汉龙律师事务所主任高金波律师向《法制周报》记者表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确存在问题,例如只赔直接损失,不赔间接损失,赔偿数额按当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高金波律师曾在参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研讨会时指出,例如某人遭遇医疗事故后残疾,丧失了劳动能力,如果他买了按揭房,按医疗事故处理中规定的赔偿标准赔偿,他所得的赔偿就交不起按揭款,他就得从房子里搬出。高金波律师认为,“医闹”的形成背后有复杂的原因,“医闹”的解决不仅牵涉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牵涉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目前,他正领衔研究“医患纠纷诉讼外的协调解决机制”的构建,即通过诉讼以外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有效防范“医闹”事件的发生。
叶翔锋律师指出,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施行以来,在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权益等方面发挥了有效作用,但目前这部条例已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暴露出不少问题。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死亡赔偿金”这一项,这几乎成了每位医疗事故代理律师的“紧箍咒”;还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规定“残疾护理费”和严格限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更让一些患者气愤的是,“同命不同价”在医疗纠纷中体现得更是淋漓尽致,以至于律师在打官司时,要先问清患者的户籍:患者户籍在农村的医疗官司可能会被拒之门外。
同时,还有更多的医患矛盾,缘自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出了纠纷后,患者无法复制主观病历。同时,在一些地方,某个领域的医疗专家为数不多。这些专家可能前脚刚迈进医院动手术,后脚就迈进了医学会,影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公正性,给人感觉就是“裁判员踢球”。
这些信息的不对称,让医患的隔阂拉大。“法律不仅要让正义实现,而且要让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此目标相去甚远。”叶翔锋律师认为,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或者由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出台《医疗事故处理法》已经迫在眉睫。“‘医闹’是一种不正当的权益维护行为,影响到社会稳定。但是,要毕其功于一役很难,因为‘医闹’背后有更深层的原因,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疏导。”
而在全国“两会”上,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协和医院外科学系主任邱贵兴委员针对医患关系恶化,不无痛心地表示,“现在很多病人都不相信医生,只要出一点问题就咬住医生不放;医生也时时提防着病人,生怕发生医疗纠纷。为了减少纠纷,医生尽量规避风险,不敢采用风险较大的救治方案,有的甚至改行。”他认为,眼下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不能怪患者,也不能怪医生,而是缘自尚待完善的医疗体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事法》司法二元化、医疗责任和行政责任混为一谈、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等,都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