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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何时回归和谐之路

http://www.cnophol.com 2009-5-27 10:46:55 中华眼科在线

    王金强的父亲在北辰医院死亡,北辰区医学会鉴定认为,医疗单位未按常规开据常规化验及检查,没有密切观察病人体征,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但结论却指出“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家属再次申请鉴定,天津市医学会的结论为“一级甲等事故,医院负有主要责任”。

  王金强气愤地说:“人命关天的大事,鉴定结果差别竟然如此之大,医院和同级别的医学会关系千丝万缕,医疗鉴定如何能够公正?”

  目前,作为医疗鉴定主体的医学会,仍由本地各医院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走不出“亲族鉴定”的怪圈。“官官相护”的担心使很多患者对花费大量金钱进行的医疗鉴定心存忧虑,缺乏公正性的医疗鉴定难以产生公信力。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生对记者说:“我们不怕医疗鉴定,医院每年过节时都去看望相关行业的医疗专家,征求意见,加强业务和情感的沟通。”

  目前,医疗纠纷审理中时效认定难、责任认定难、责任分成难、鉴定采信难成为四大难题。王露(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指出,由于医患纠纷案件错综复杂,对医疗纠纷事实基础的认定、证据的采信和责任的划分常常难以界定。

  而在律师界,一般人是不愿接手医疗纠纷案件的,“为患者代理出力不讨好。专业性太强,对方太强大。”潘海涛(天津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医疗鉴定往往含糊其辞,避重就轻,无法说明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是否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为案件代理带来难度,而从事代理业务的某些律师往往有医疗专业的学科背景或者强大关系网。

  业内人士指出,医患关系错综复杂,运作规范的民间中介机构可以起到一定的缓解矛盾作用,然而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还不是民间中介所能够完成的任务,需要社会各方面更多的努力。

  “首先,法律法规亟待统一和规范。”于志宏指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鉴定主体“有权利,没义务”是目前医疗鉴定不公正的重要原因之一。享有鉴定权利的专家却没有签字、出庭作证、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更易滋生腐败。同时,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适用难使医患纠纷审判成为“马拉松”。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人身损害赔偿”等相关法律规定差别过大;对此,不但医患双方各执一词,法官也会因认识问题的角度和水平不同而看法不同。

  “立法机关出台统一、全面的‘医事法’成为当务之急。”李成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侵权法专家)认为,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一个行政性法规适用范围较窄,与民法规定不统一,甚至出现矛盾,因此一个包括医疗事故、医疗过错认定、处理等全面、统一法律的制定非常重要。

  她认为,“阳光的医疗鉴定”在处理医疗事故中有着重要作用,其责任不是一个在行政机关领导下的学术团体所能承担,它需要国家力量的介入,如设立一个全国范围内脱离卫生行政机构的单独授权的鉴定机构。

  专家指出,解决医患矛盾除了法律建设层面的考量外,医院还要主动探索建立医患沟通机制。孔祥荣(泰达国际心血管医院心外科专家)建议,医生要用最有效的办法将病因和治疗状况与患者沟通,同时律师、公证等第三方机构及早介入医患双方,明确“知情权”。

  不少专家认为,鉴于医疗行为的高风险和技术性以及社会福利的特点,有必要改善保险体系,建立医疗机构、患者双方投保的医疗责任赔偿保险制度,并扩大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覆盖面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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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责编:duzha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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