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一旦说到这个医疗事故责任认定非常复杂的问题,我觉得好像是绕不过去的一个坎儿,它就区别于交通事故和买卖纠纷,因为医疗每一个个体都不一样,我也想知道,比如说第三方的责任认定的这个程序,它到底如何才能权威?如果才能够让双方都能够认可?
张新博:这涉及到社会法律纠纷和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进行解决,国家法律已经设定了解决民事纠纷,维持社会秩序,维护各方利益的这样一个机制。
医患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我们国家对于解决这种方式,在法制渠道上是非常健全和完善的,大家如果协商不成,双方意见不一致,那么双方就出现了一个争议,那么这个争议就要由法院来裁定,法院在一方有没有责任,患方的是不是正确,那么他会通过这种司法途径来予以确认,还有举证倒置,这是我们国家立法对医院提出一个很苛刻的要求。
首先要推定医院是要赔的,有责任的,除非在诉讼过程当中证明医院没有责任,这是一个有责推定,所以当一个医患纠纷搞不清楚医院有没有责任的时候,那么法律和立法,就是从以患者的利益得到补偿,从这个角度考虑立法的,就是宁肯冤枉医院,也不冤枉患者。这里面反映一个问题,医院想对医患纠纷的解决,他是想得到一个公正和权威,你对于我的责任的认定,他想通过一个公正的渠道,合法的渠道和权威的渠道得到认定,他是信奉这样一个途径,而不是通过别人的胁迫,他不想接受这样一种方式,如果双方都认可了,就没有问题。
这里面确实存在着认识上的个人上的差别,有些事件可能就是医院没有责任的,或者是医院责任很明确的,还有一些在责任认定上,在责任程度的认定上是较为模糊的,需要通过一个长期的调查、分析、研究来进行的,做出判断的。医院之所以形成这种途径,医院也有一种心态,他希望是一个公正的渠道,特别是对医院内部的管理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对医院来说也是有需求的,因为大型的公立医院,他要有依据,至于单方的协商,将来很难被其他的有权机关得到认同,他的上级管理机关得到认同。
另外牵扯到医务人员的处罚,那么你这种处罚也是比较权威的,能够被各方面所认可的,或者被法律上所认同的方式,因为各个大医院都有对医务人员的追究制度。青岛在这方面管理是非常严格的,这样使得医务人员希望这个医患矛盾处理得到一个公正的渠道,这样大家在后面的事情上也会有一个基础,这也是需要现实当中考虑的问题。保险公司也是,他也需要,你叫我赔偿,不是你们两家协商就可以了,那我认为你该不该赔?也是希望一个法律部门这样一个渠道来认可。
魏凤春:不要寄希望于解决医患矛盾,不可能完全解决,还是需要一个缓解。我们现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当中,有一个观点,生命无价,这不可能,生命一定是有价的,生命有价好多事情就好计算了,生命是有价的,医生是基本的职业,医生是人,而不是神,用这些基本观念来看待这些问题,这样就比较好一点。
张新博:这个观点在法律上也是存在的,生命无价是一种道德观点。对患者来说,他所希望的也是一个追求好的一个医疗结果,真正出现不好的医疗结果,人不在了,那个钱对他来说也是非常痛苦的。这种人情感是应当尊重的。
主持人:谢谢三位专家的精彩发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