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叫李淑娟,今年67岁。我因Ⅱ型糖尿病合并周围神经病变,于2008年9月4日至9月22日在天津医科大学代谢病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六七天后,突然感觉到视力急剧下降。我多次向医务人员询问,是否为药物造成的结果,院方人员表示否定。但我觉得视力仍在下降,又第四次找到我的主治医师王大夫要求寻找原因。王大夫查看了我的病历,看到我刚住院时照的眼底照片时,才发现了我住院时眼底有一点出血。我听后心里非常害怕,既然来时就有出血,为什么当时没有告知我。我马上去眼科中心进行检查,被确诊为“眼底出血”,医生建议我马上做激光手术。之后我又找到代谢病医院的医务人员,他们在仔细查看了我的病历之后,院方才将我住院期间一直服用的“阿司匹林肠溶片”停用了。而我在阅读此药的说明书时发现,此药有明确的禁忌:具有出血倾向(出血体质)的病人是禁用此药的。这说明医生在治疗用药上存在失误。由于医生对病情的忽视以及用药不当,给我的眼睛造成了伤害,对我的打击很大。现在我的眼睛几近失明,生活质量大为下降。出事后,我多次找到代谢病医院进行协商,但都没有结果,医院在对这件事的处理上显得消极。我呼吁有关部门能够促成这件事情得到妥善解决。
李淑娟
患者:出院视力近乎失明
接到反映信后,记者采访了患者李淑娟。据她介绍,在入院前夕,她的眼睛视力没有任何问题。2008年9月4日,她入院的第一天,医院就为她做了眼底镜,眼底镜报告显示为:可见少量出血斑。就是说,她入院时已经有眼底出血现象了。记者在李淑娟处也看到了这份眼底镜报告。李淑娟提供的代谢病医院的用药记录上还显示,从2008年9月4日到9月16日,她一直服用“阿司匹林肠溶片”,用药量是每天100mg。其中9月4日和9月12日两天,用药量为每天200mg。说明书还明确写明:以下情况禁用:胃十二指肠溃疡;出血倾向(出血体质)。
李淑娟说,出院后为了治疗眼底出血,她先后到天津眼科医院、天津总医院眼科看病,也到过天津医科大学眼科中心,但效果都不很理想。记者看到了一份由天津医科大学眼科中心所作的激光扫描眼底血管报告显示:左眼晚期MA及扩张毛细血管渗漏。
李淑娟说,现在眼睛已经看不清东西了,日常生活的小事都需要别人帮助才能做,几乎失去了生活的能力。她认为自己入院时眼睛视力是好的,住院十几天就近乎失明,真的让人无法接受。
院方:用药并无不妥之处
记者采访了天津医科大学代谢病医院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说,医生为患者李淑娟开具“阿司匹林肠溶片”是出于病情需要,为了预防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心绞痛、心肌梗死等症状,而用药剂量也是完全按照规定的每天75mg—150mg的要求来执行。“阿司匹林肠溶片”的禁忌一般是针对患者脑部和肠胃的一些急性出血症状,对于这种状况我们会慎用此药。而李淑娟在入院时只是眼底有少许出血斑,即眼睛伤口愈合之后的疤痕,入院时与出院后所照的片子显示的伤口变化并不大,患者出现这样的情况也存在一定的心理因素。加之患者的住院主管医师王大夫没能与患者进行恰当的沟通,在使用阿司匹林肠溶片时没有告知患者本人会出现负面情况,致使患者对医生的用药问题产生了误会。院方表示,希望患者去做医疗鉴定。
李淑娟的住院主管医师王大夫也告诉记者,入院当日的眼底镜报告他看过了。他认为患者不是眼底出血,而是眼底出血后愈合的疤痕,所以在用药上选择此药是没有问题的。
仲裁机构:解决医疗纠纷多途径
针对患者李淑娟和代谢病医院的纠纷,记者采访了负责调解医疗纠纷的市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该中心负责人介绍,患者发生医疗纠纷后,解决问题有几条途径:一、发生医疗纠纷后,索赔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可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二、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了结,而且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调解。三、可向市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申请仲裁。一旦出具仲裁调解书或者作出裁决书,双方当事人就不能再就同一纠纷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一裁终局”的方式可以克服以往久拖不决的现象。四、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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