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已印发《2009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通过限价竞价使药品虚高价格降至合理价位。此外,海南的药品交易将实行网上监管。
为促进海南全省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开展,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药品集中采购环境,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和海南省政府有关文件,在总结海南省前几年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方案》。
《方案》进一步规范了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对药品购销全程实行有效监督。这将会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对推进药品购销环节的科学化和信息化建设进程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根据《方案》要求,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要公布的事项,必须通过服务平台或有关媒体发布。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交易双方,均须通过服务平台进行网上交易。除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药品外,医疗机构使用的其他药品全部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则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采购公告发布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新药(以新药证书为准),医疗机构确因临床需要采购可申请备案采购。临床急抢救用药可先采购,一周内必须办理备案采购手续。备案采购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国家最高零售价。
《方案》规定,为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采购成本,海南省本次实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只允许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国内一级代理)参加投标和进行药品申报、报价等一系列采购活动。批发(经营)企业只作为配送企业参与。为保证药品质量,参加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药品必须符合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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