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推荐:青光眼 白内障 近视 远视 散光 斜视弱视 角膜溃疡 角膜炎 沙眼 眼外伤 更多疾病
大众频道
专业频道
时尚频道
互动频道
疾 病 | 保 健 | 爱眼动态 | 名医名院
知 识 | 美 食 | 自检自测 | 爱眼纪事
资 讯 | 临 床 | 学 术 | 文 献
图 谱 | 医 患 | 继 教 | 家 园
五官之美 | 整 形 | 美 容
眼镜一族 | 妆 容 | 图 库
眼科在线 | 预留位置
眼科知道 | 在线咨询
  当前位置:当前位置: 中华眼科在线 → 医学频道 → 热点新闻 → 正文 切换到繁體中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天津09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出台

http://www.cnophol.com 2009-9-22 16:50:38 中华眼科在线

  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亮点:公立医院逐步取消药品加成。

  《要点》提出,制定本市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进一步搞好我市第五中心医院改革试点,总结经验和做法。抓紧研究公立医院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等问题。建立全市统一的医院成本核算制度和运营管理制度。实施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监督考核办法,对市属公立医院运营管理费用控制等进行综合考评。

  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为困难群众“医疗减负”

  个人负担部分年最高报10万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本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近日正式出台。从明年1月1日起,凡被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四类人员在卫生机构就诊时均可享受多项“就医减负”,对救助对象参保、门诊医疗、住院治疗等方面开展全程救助,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可根据标准享受分段救助,年最高报销金额为10万元。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救助、医疗机构减免、社会帮扶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极端个案的发生。

  据了解,被列入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四类人员分别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城乡特困救助人员以及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采取参保救助、就诊减免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救助等方式。按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享受政府补贴,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及时参保。

  此外,还实施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助制度。市区可分别选择2至4所一级医院和区属二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有农业的区县可分别选择2至4所中心卫生院和区县所属二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承担住院医疗救助工作。救助对象在定点一级医院住院不交纳住院押金;在定点二级医院住院交纳押金500元;在三级医院住院交纳押金1000元。每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区县医疗救助对象人数预拨定点一级医院一定数额的周转金,用于垫付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押金。

  救助标准(明年起实施)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就诊时

  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10%。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给予门诊医疗救助,救助最高限额为城市“三无”人员、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年200元,其他救助对象每人每年60元。

  在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救助中,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段救助

  年报销封顶线为10万元:3000元以下部分救助20%,3001元至6000元部分救助30%,6001元至10000元部分救助40%,10001元至20000元部分救助45%,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0%。

  医疗救助对象中重度残疾人的救助标准,还将在上述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上一页  [1] [2] [3] [4] 

(来源:互联网)(责编:duzhanhui)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下一条信息: 没有了
  • 更多关于(眼睛,中华眼科在线,卫生体制,医药卫生,天津)的信息
      热门图文

    眼妆窍门改善浮肿金鱼

    秋日明眸护理点睛之术

    阻击生命中第一条皱纹

    几个拯救肉泡眼小窍门
      健康新看点
      健康多视点
    ad推广
      图话健康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中国视力网中国眼网眼镜人久久眼科网华夏健康网健康863阿里医药眼科网首席医学网近视眼治疗寻医问药
    全球医院网保健医生在线眼科英智眼科浙江眼科网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Copyright © 2007 中华眼科在线 网站备案序列号: 京ICP备08009675号
    本网站由五景药业主办 北京金鼎盛世医学传媒机构负责运营 国家医学教育发展中心提供学术支持
    服务电话:010-63330565 服务邮箱: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