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亮点:公立医院逐步取消药品加成。
《要点》提出,制定本市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进一步搞好我市第五中心医院改革试点,总结经验和做法。抓紧研究公立医院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等问题。建立全市统一的医院成本核算制度和运营管理制度。实施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监督考核办法,对市属公立医院运营管理费用控制等进行综合考评。
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为困难群众“医疗减负”
个人负担部分年最高报10万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本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近日正式出台。从明年1月1日起,凡被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四类人员在卫生机构就诊时均可享受多项“就医减负”,对救助对象参保、门诊医疗、住院治疗等方面开展全程救助,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可根据标准享受分段救助,年最高报销金额为10万元。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救助、医疗机构减免、社会帮扶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极端个案的发生。
据了解,被列入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四类人员分别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城乡特困救助人员以及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采取参保救助、就诊减免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救助等方式。按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享受政府补贴,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及时参保。
此外,还实施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助制度。市区可分别选择2至4所一级医院和区属二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有农业的区县可分别选择2至4所中心卫生院和区县所属二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承担住院医疗救助工作。救助对象在定点一级医院住院不交纳住院押金;在定点二级医院住院交纳押金500元;在三级医院住院交纳押金1000元。每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区县医疗救助对象人数预拨定点一级医院一定数额的周转金,用于垫付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押金。
救助标准(明年起实施)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就诊时
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10%。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给予门诊医疗救助,救助最高限额为城市“三无”人员、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年200元,其他救助对象每人每年60元。
在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救助中,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段救助
年报销封顶线为10万元:3000元以下部分救助20%,3001元至6000元部分救助30%,6001元至10000元部分救助40%,10001元至20000元部分救助45%,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0%。
医疗救助对象中重度残疾人的救助标准,还将在上述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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