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日前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首批在6个盟市575所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内蒙古计划分3个阶段推进该制度。此次首批选择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等6个盟市作为重点实施地区,在479所政府举办苏木乡镇卫生院和96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启动基本药物制度。到今年2月底,575所基层医疗机构将全部开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年底前60%的基层医疗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2011年,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20年,在全自治区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基本药物制度。
为保证制度实施,该自治区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品报销范畴,明确要求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对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形成的政策性亏损,该自治区将通过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财政补偿机制给予差额补助,并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的村卫生室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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