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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印发综合医院眼科基本标准通知

http://www.cnophol.com 2010-11-24 10:22:14 中华眼科在线

  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

  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准入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部分地区确因地域或服务需求等因素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本标准是各级综合医院申请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诊疗科目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校验相应诊疗科目的依据。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

  一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手术/治疗室、眼科检查室和5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

  (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眼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三、设备

  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眼科病房和门诊的,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和门诊。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20张床位,增加的医师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门诊和病房的,每床至少有0.4名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三、设备

  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视野计、读片灯、A/B超声检查仪、验光仪、角膜曲率计、荧光眼底造影机、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视网膜光凝激光设备、视网膜冷冻仪、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手术显微镜、显微手术器械、眼内用电磁铁。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三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独立的眼科病房、眼科专科门诊和专科手术室(可与非感染性手术科室共用)、独立的验光室、眼科检查室、换药室及治疗室。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20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8名医师,其中至少3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5名医师,其中至少增加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备眼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其中每10张床至少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视力表、裂隙灯、直接/间接检眼镜、眼压计、验光仪、房角镜、三面镜、视野计、眼科用A/B超声诊断仪、眼科超声生物显微镜(UBM)、角膜曲率计、角膜内皮细胞计数仪、眼科电生理仪、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OCT)、角膜地形图仪、视网膜荧光眼底造影机、YAG激光仪、光凝激光设备、氩离子激光机、手术显微镜、白内障超声乳化机、玻璃体切割机视网膜冷冻仪等。

  (二)基本设备。

  1.病房:氧气、吸引器、压缩空气、监护仪及消毒设施、无障碍设施。

  2.手术室:手术床、麻醉机、监护设备(有创及无创)、眼科手术器械、无影灯、氧气、负压吸引设备等。

  3.具有开展眼科诊疗项目的其他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来源:卫生部网站)(责编:xhh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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