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近日出台的《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明确,从2011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通知》规定,符合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以及符合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杭州城乡居民医保;符合参(续)保条件的人员在办理201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续)保手续时,可同时确定体检承检医院及体检时间,并领取健康体检通知书。
《通知》规定,杭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设1200元和800元两档,城乡居民可以选择其中一档参保缴费。按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筹资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40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400元;按每人每年800元标准筹资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20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300元。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低收入农户、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