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正寻求通过立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南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已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办法”规定,市、县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不得收费。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医疗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等有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患方接待场所,配备专门人员,接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医疗机构应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医患双方同意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告知患方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