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所医生擅自给病人动手术,致其右眼失明。事发后,受害者吴某将医生和卫生局一并告上法庭。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以冉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利川市卫生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右眼不幸失明
2006年2月26日,吴某在家烤火时被放在烤火炉上的打火机炸伤右眼,第二天到冉某开办的诊所就诊,冉某检查吴某右眼时,因发现眼中有“异物”,便拿起止血钳夹住“异物”往外扯,扯出一截红丝,造成吴某右眼流血不止,后送利川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吴某右眼球穿通伤,右眼球前房积血,右眼虹膜部分脱出及脱失。3天后转入恩施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1天,又在湖北省人民医院治疗40余天,其右眼未能治愈而失明。经鉴定吴某右眼损伤程度为重伤,残疾程度为八级。
诊所医生担责
2010年10月25日,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冉某犯非法行医罪提起公诉,期间,吴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冉某和利川市卫生局共同连带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68499.90元。审理中,吴某撤回了对利川市卫生局的诉讼,并就赔偿问题和冉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冉某赔偿吴某经济损失12万元,其余部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吴某自愿放弃。利川市人民法院以冉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卫生局无责任
2011年3月8日,吴某以利川市卫生局给冉某颁发的医疗机构许可证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利川市卫生局赔偿医疗费等共计583925.70元。
法院审理认为,利川市卫生局为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005年为其换证时,确立冉某所经营范围为中医内科。
法院在对冉某进行刑事裁判时,认定冉某构成非法行医罪与利川市卫生局为其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不矛盾。吴某所诉其颁证行为违法的理由不成立,要求赔偿的请求缺乏证据。因此,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