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市卫生局和市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价格行为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所列的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口腔修复材料(含加工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标准,由各医疗机构自主定价。但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需按有关程序申报核准后才能收费。
《通知》还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不得超出医嘱范围提供服务收费,并严格按病史、医嘱记录收费。
据介绍,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标准仍按照国家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现行规定执行。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在醒目的位置上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还必须向门急诊患者提供服务和药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的明细清单,对住院患者每日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提供查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