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美国医疗界开展了一项“道歉运动”,鼓励医生在出现医疗事故时,及时全面地通知患者并为此道歉,希望通过歉意来缓和一触即发的医疗纠纷。罗得岛州及其他8 个州正考虑通过“道歉”法案,以支持该项运动。美国医学会称,此前至少有27 个州通过了类似的“道歉”法案,虽然内容各有不同:亚利桑那州、康涅狄格州、爱达荷州等16 个州规定,对于预料不到的手术结果,医生可以“安全地”向患者道歉或表示同情,不必担心这么做会成为未来的法庭证据;佛蒙特州法律规定,医生对患者的口头道歉不作为法庭证据,但书面道歉却可作为呈堂证供;伊利诺伊州则规定,医生在获知医疗事故72 小时内可向患者道歉,且无法律参考意义,逾期则不行。
说到底,美国诸州如此大费周章地立法换律,无非是希望医生在面对患方不满甚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时,坦然对患者表达歉意和同情,此举并非考验医生的道德品质,而是为医患营造“无负担”的沟通环境,从而缓解一触即发的医患矛盾。在医患关系方面,中国和美国面临同样的困境。那么,当我们遇到医疗事故时,是否可使用“道歉”这一手段化解危机和风险呢?
不道歉
出现医疗事故后,某些医院和医务人员拒不认错,原本并不严重的问题往往因其恶劣的态度而愈演愈差,其实,说声“对不起”,并非我们想象中的愚笨可怕。
一张错误的梅毒体检单,差点拆散了山西陈某和妻子朱某的幸福家庭。2011 年3 月,朱某前往当地某医院做定期体检,却意外地查出患有梅毒,朱某由此怀疑丈夫生活不检点,两人闹至离婚的地步,朱某也险些因此下岗,所幸复检后证实检查结果有误,夫妻俩这才松了口气。
然而,最初检查那家医院的态度却让人难以接受,当看到权威的复查结果后,当事医生仍坚称检查程序依照规定进行,自己并无过错。朱某夫妻愤怒之余,遂将该医院诉至法院。专家鉴定称,由于设备、技术、专业性等因素的限制,该院的化验单并无说服力,在没有确定的情况下给患者发放如此明确、具有法律效力的化验单,该医院的做法是不负责任的,且违背职业道德。
事后朱某表示,他们原本并不想起诉也没想过要赔偿,但院方连基本的道歉都不愿表示,生硬的态度让他们无法接受。
道歉
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生通过良好的态度和真诚的歉意与患者积极沟通,并让患者明白,医生并非圣人也会犯错,加之现有医学的空白,因此医疗事故的发生并不能全部归咎于医生,最终促使患者放弃了诉讼。
45 岁的王某因右手拇指骨折,前往北京某三甲医院就诊,接诊医生为王某打上石膏固定拇指。这本是一个并不复杂的医疗程序,包扎后王某也安心地等待痊愈。然而两个月后,王某拆除右手石膏时却意外地发现自己的拇指畸形愈合,且无法伸直,考虑到拇指功能的重要性及以后工作的诸多不便,王某一时难以接受,遂找接诊医生理论。
当事医生是一位年轻的小伙子,看到自己的疏忽对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惭愧之余当即向王某表示歉意,认真解释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并担保承担王某的一切医疗费用。当王某看到接诊医生态度如此诚恳时,原来的怒火平息了大半。在这位年轻医生的邀请下,双方还坐了下来就王某的伤势做了深入沟通。
当该院的医疗纠纷调解员赶到时,王某早已气消。了解事件后,调解人员询问王某是否控告该医生、要求多少赔偿,王某却淡淡道,“算了,医生也不容易。”
你真的认识道歉吗?
赔礼道歉,代表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也是社会心理的一种折射反应。道歉不仅体现出致歉者悔恨交加的情绪及对自己不当行为的反思,也认同了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正如社会学家戈夫曼所说,构成道歉的有效因素至少包括行为者认知状态中的两个部分:一是对自己冒犯别人的负罪感;二是对背离正确行为、违反社会规则的反思。
“道歉这一行为是以致歉者对自己错误行为的认识为前提的,他们深刻认同自己的‘羞恶’之处。”山东省天矩律师事务所王爱民指出,“但是在不同的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的国家里,道歉又被赋予不同的情感色彩。例如有些民族性格外向,勇于道歉;而有些民族以道歉为耻、怯于道歉,犯错之后会采取迂回的方式补救。”
道歉不是单方面的一种承认过失的行为,有时它还作为一种社会沟通的方式。北京卫生法研究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主任张云林介绍说,“在人际交往中,为消弭较严厉的后果,有时当事人会主动采用道歉的方式来折中,以此维持人际关系的平衡。”很明显,此时的道歉不仅是一种认错行为,更成为了人际关系的润滑剂、社会交往机制的补救工具。
美国道歉法的出台正是缘于道歉的这种润滑剂作用。自2001 年以来,密歇根大学医疗卫生系统就开始对医疗伤害事件采取新的应对措施。首先,他们会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展开内部调查,如果调查中发现医方存在失误,便会组织道歉并进行物质赔偿。在整个过程中,医卫系统会组织医护人员、风险管理人员、患者及家属一起开会,短则数周,长则1 年,直到事件彻底解决。为了研究这种新措施的效果,研究人员分析了措施实施前后、医院受起诉的情况。与大家担心的结果相反,公开事情真相并主动道歉的做法不但没有导致出现更多的法律诉讼,反而减少了患者的诉讼量,并且处理诉讼索赔事件的时间也比以往大为缩短。
基于这样的积极结果,为了鼓励医生为自己的过失道歉,以解决矛盾和纠纷,又为消除当事医生受侵害的后顾之忧,美国的道歉法便应运而生了,即在一定程度上削弱道歉与责任承担的相关性。其实不仅美国,西方其他国家如加拿大也注意到了道歉对于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的积极效果,纷纷开展了道歉立法与相关的法律实践活动。
给“道歉”支招
要像美国那样颁布法令、鼓励道歉,我们还有较长一段路要走。但是既然合适的道歉对解决纠纷能产生如此积极的效果,何不将道歉作为缓和医疗纠纷的秘密武器呢?但应注意的是,道歉并非盲目地退步讨好,还需结合对错、时机及诚意来具体实行。
鉴定结果未出道歉需谨慎
在医疗过程中,医生难免会遇到医疗事故。由于医学的复杂性和高深性,事故的原因不如其他纠纷案件一样一目了然,在等待鉴定结果的期间,医生是否应该主动道歉、熄灭患者的怒火呢?山东省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危重病科的副主任医师谢颖光认为,尽管道歉有种种好处,但医生不应在此时道歉。这时候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还未明确,如果是自己的责任也就罢了,如果错不在自己岂不是自找苦吃?无论如何,也应等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再行承担。
张云林对这种做法也表示赞同,“医生道歉本是坦诚错误、希望谅解,但此时的道歉不仅达不到效果,反而会弄巧成拙。因为在鉴定结果未明确之前,医生贸然道歉会‘误导’患者——失误在于医方,如果结果大白之时事故原因并非医方的过错,到那时,推翻先前的道歉必然引得患者的质疑,处理不当便引致纠纷,不推翻则只能‘吃哑巴亏’。因此,此时医生应该做的是安慰患者及家属,给予同情。”
诉前道歉优于诉后道歉
责任明确之后,医生的道歉也要选择最佳时机。上述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的道歉是指在诉讼前或判决前的道歉,因为此时的道歉才能起到润滑剂的作用,避免纠纷的升级恶化,而尘判决后的道歉对于缓和纠纷来说显然毫无意义。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安贞医院普外科副主任医师贺建业表示,在诊疗过程中如果医生出错,应在矛盾升级之前义不容辞地向患者道歉,也不必考虑自己的道歉是否采证,因为倘若应负法律责任,那么隐瞒、嘴硬也毫无作用,道歉反而显得大度诚恳,甚至能缓和矛盾;倘若失误只是瑕疵,尚未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那就更应该主动道歉,避免事情进一步恶化。“我相信,只有越尊重医学客观事实、越敢于承担的人,才越能赢得患者的尊重。相反,等到判决结果出来的时候再去道歉,对于身心俱疲的患者而言毫无作用也毫无意义。”
不宜被动道歉
尽管道歉有种种效果,各国也在积极鼓励为医疗事故道歉,但并不等于说道歉已成为缓和纠纷的一种工具,我们的道歉不应是机械化、功利性的,而应是发自内心的愧疚、悔悟。
人都是有情的,患者的感情更敏感细腻,很容易分辨医生的行为话语是否真诚。“因此,如果要为自己的过错道歉,医生一定要诚心真挚,切勿以为患者在病痛之际容易糊弄,更不要将道歉这一体现道德的行为扭曲成一种非道德的、功利行为,要知道以真诚待人才能换来真心。”王爱民补充道。 |